2014年8月14日,该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缙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港尼迪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该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坐落于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兴路135号房地产、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原材料等财产,并裁定予以司法拍卖。2014年12月23日,缙云县美凌工贸有限公器以2550万元最高价竞拍成功,但其逾期未支付拍卖款,该院裁定重新拍卖。经5次竞价,最终买受人缙云县嘉琪工贸有限公司以2060万元竞得拍卖物,并按期交付了拍卖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该院依法裁定上述拍卖财产归买受人缙云县嘉琪工贸有限公司所有,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490万元由原买受人缙云县美凌工贸有限公司承担。2015年4月14日,该院成功追回了拍卖差价款49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