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法院会同县人社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机制
时间:2016-06-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非工伤伤病,第三人无法支付医疗费用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的情况,为拓宽执行途径,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 5月16,该院与县人社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机制的工作意见》。主要内容:一是建立沟通联络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明确人社局下属社保局、法院执行局为联络部门,同时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落实日常协作工作,提升工作衔接效率。二是规范先行支付程序。由法院向县社保局提供生效裁判文书、情况说明函、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等社保审核所需材料,县社保局经审核确定申请执行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按比例先行支付相应部分医疗费用,反之则在收到情况说明函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先行支付决定,并书面告知法院执行局。三是厘清赔偿基数认定标准。如法院作出的赔偿数额认定与县社保局根据政策作出的审核报销基数不一致,由县社保局根据审核标准,剔除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后,确定先行支付基数,再按比例进行报销。四是明确追偿路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县社保局有权要求第三人按照法院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其先行支付的金额;法院在案件恢复执行完毕后,案款优先支付县社保局先行垫付的资金;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县社保局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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