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协助控制被执行人或车辆实行奖励的规定
时间:2019-11-0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协助控制被执行人或车辆实行奖励的规定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执行,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奖励的规定(试行)》(浙高法〔201094号)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执行奖励的若干规定(试行)》(浙高法〔20082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奖励的举报对象是以书面、电话等各种方式,举报人民法院尚未掌握或申请人没有举证的,未结执行案件或可恢复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并且由此使案件执行取得实质成效的公民。 

奖励的协助控制(以下简称协控)对象是,协助人民法院控制故意逃避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或车辆的公安民警、协辅警及乡镇综治中心工作人员。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 

(二)申请执行人自行悬赏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丽水市辖区内人民法院在职工作人员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四)丽水市辖区外法院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五)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六)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缺少财产地点、状态、权属等基本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的; 

(七)其他查明不适宜奖励的情形。 

第三条   根据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确定性及实际执行到位情况,分别给予500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一)财产价值5万元以下的,奖励500元; 

(二)财产价值5万元以上―50万元的,奖励1000元; 

(三)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100万元的,奖励2000元; 

(四)财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0元; 

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对于个案执行价值特别高或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较大的,可以突破前款限制,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四条  协控被执行人按人数奖励,每控制1人次酌情奖励500元至1000元。

车辆年检时协控车辆及路面协控车辆的,每控制1车次酌情奖励500800元。 

申请执行人申请公告的,其书面确认的奖励标准,可以适当高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公告的标准比例。

第五条  举报人民法院公告查找的被执行人行踪线索,并且由此使案件执行取得实质成效,根据实际执行到位情况,参照第三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同一事由只能奖励一次。 

第七条  奖励实行实名制。对于举报人、协控实施人员的奖励,人民法院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保密;泄露秘密造成举报人、协控实施人员遭遇被执行人报复等后果的,应当严肃查处。 

第八条   执行奖励在被举报财产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或变现后,或者协控单位将被执行人或车辆交由人民法院实际控制后,由人民法院负责审定发放。 

第九条   执行奖励由案件经办人逐级报庭、局长审批后支付。案件经办人应同时提供执行举报(协控)奖励凭证、交接单复印件(样式附后)或举报人领款凭证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财产线索举报奖金应当在举报财产执行到位后一个月内支付,需要变现的在变现并取得价款后一个月内支付。 

协控被执行人或车辆的,可由案件经办人在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或车辆后据实报销。 

第十条  执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已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人员与有关人员恶意串通,骗取举报奖励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完善内控制度,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十二条  本意见仅适用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含委托案件)。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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