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法院率先在刑事判决书中明确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告人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法律义务
时间:2011-04-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进一步促使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犯罪分子自觉主动接受社区矫正,便于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管理工作,近日,龙泉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明确要求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告人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法律义务,具体做法是:在刑事判决书主文之后,对判处非监禁刑罚犯罪分子明确提出,回到社区后,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等义务。同时,还提醒犯罪分子要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该做法实行后,当地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部门普遍反映,犯罪分子回到社区后,充分认识到接受社区矫正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对社区矫正机构部门有了更多理解,主动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自觉性增强,学习改造积极性也有了大大提高。                                (任正东)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莲都法院强化四项措施开创调研工作新局面
上一篇:简讯
法院地址 | 来院地图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