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新闻发布稿(2015.4.20)
时间:2015-04-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丽水市建立专利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新闻发布稿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栽标

2015420

各位媒体记者:

大家上午好!在知识产权成为经济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市场竞争核心要素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为创新工作方法,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市法院与市科技局经过充分协商,建立了专利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下面,我介绍一下该机制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深入贯彻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倒逼转型升级、保障改善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丽水建设主题,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取得明显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去年全市专利申请总量达到4221件,较20113091件增长了36.5%。其中全市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达到478件,较2011168件增长1.8  倍;全市专利授权总量达到3656件,较20111967件增长85.9%;其中发明专利授权总量达到159件,较201189件增长了78.7%

与此同时,随着企业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的日益重视,各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显现。市中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处理工作,自2009年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来,共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700件,审结691件,其中以原告撤诉或调解结案的586件,对打击侵权、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复杂、处理周期长的特点,导致司法处理往往耗时较长、诉讼成本较高。同时,主要依靠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司法资源的占用消耗也相当巨大。201162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要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我市《关于构建“大调解”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关于建立专利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共同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促进我市知识产权纠纷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及时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更有力地服务企业创新。

二、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意义

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具体表现为:

一是可以弥补知识产权立法的滞后和不足。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复杂多变性决定了法律的规定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因此在当前的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争议的问题在立法上找不到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法领域也不例外。诉讼中往往出现由于法条不足而难以迅速裁断的情况,从而使得纠纷的解决变得复杂。而与诉讼中判决需要严格依据法律不同,调解在运用法律上较为灵活,调解的依据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规范,甚至可以是人情常理。因此,运用调解可以绕开法条规定的空白,直奔解决纠纷的主题,达到息讼止争的目的。

二是可以经济高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相比较普通的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解决的技术性、复杂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解决过程冗长,效率很低,纠纷双方往往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于司法资源也是一个极大的浪费。运用调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程序上可以避免陷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反复,更高效便捷,在纠纷解决的成本上,无论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还是从纠纷当事人的角度,都可以节省许多成本支出,更经济节约。

三是有利于促使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双赢。诉讼对各方当事人来说都面临着较大风险,一方面程序过程可能会相当漫长,另一方面要面临完全败诉的风险。而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是推进知识产权纠纷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的有效途径,也是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模式的创新探索,能及时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专利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及应遵循的原则

专利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指市中院收到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后委托市科技局或浙江(丽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进行调解,经市科技局或维权援助中心调解达成协议后由市中院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法律文书的工作程序。诉调对接遵循便民、利民原则,在确保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操作程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最大的便利;同时,诉调对接还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过程、调解协议的达成均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得强行调解,也不得强行对接。

(二)适用范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立案前、立案后至结案前,均可以将纠纷委托市科技局或维权援助中心调解;未经市中院引调或委托调解、直接经市科技局或维权援助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专利民事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市中院依法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三)操作流程

1、市中院在专利民事纠纷立案前及立案后、结案前,经审查符合引调或委托调解相关规定,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委托市科技局或维权援助中心调解。市中院应向市科技局或维权援助中心出具书面《委托调解函》,并将诉状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等一并移送给市科技局或维权援助中心。

2、市科技局或维权援助中心应在收到市中院委托调解函后3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组织调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市中院申请司法确认,市中院应当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立案并作出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市科技局或维权援助中心应告知当事人至市中院撤诉,由市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市科技局或维权援助中心应当立即终止调解,并制作《终止调解复函》,连同相关证据及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市中院,由市中院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程序。

此外,市中院与市科技局还就对接的一些具体问题、长效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以上是我市专利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基本情况。

借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契机,我们向社会公布丽水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助力绿色生态发展的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是我院自2009年单独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来审结生效的8件典型案件,主要选取丽水本地企业或个人维权并对丽水传统产业、特色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希望可以为广大民众及企业提供可资借鉴的维权范本。

最后,我想再次表示感谢,感谢各位媒体人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关注和宣传,也衷心希望我市专利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将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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