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锌、铬的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最近这个莲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是发生在自己身上,贵州人杨某或许难以相信,受雇于企业,怎么也会惹上“污染环境罪”这种大麻烦。本周的新闻调查,从这样一起案件开始。 企业排污 员工获刑 2014年3月,温州人周某想在丽水找个地方开办电镀厂,经过打听后发现,租用有证的电镀厂成本极高。于是,周某准备找一个偏僻点的厂房开办无证的电镀厂。经人介绍,周某租用了丽水经济开发区云景路上的厂房,并从温州一家被查封的电镀厂买来了生产用的电镀设备,在未购置相应的电镀废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就开始了生产。 由于周某的电镀生产线未配备相应的电镀废水处理设备,电镀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含有重金属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雨水管道就排放到厂房地底下,这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这家电镀厂开办后不久的2014年4月,贵州人杨某经人介绍来到这里打工。才工作后没几天,杨某就发现这家电镀厂存在“黑幕”――它没有任何的审批手续,是一家“黑作坊”,并且这家“黑作坊”的生产作业也存在“猫腻”,在电镀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锌、铬等的电镀污水均是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通过雨水管道向厂房周边的地底下排放。 虽然杨某知道“黑作坊”直接排放废水的行为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法律所明令禁止,但是出于给其开出的薪酬比较高,在老板周某的指使下,他将错就错,继续在电镀作业过程中直接排放、倾倒、处置电镀污水。 让杨某没想到的是,该“黑作坊”很快就被有关部门查处了。2014年8月14日,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无证电镀作坊排放的污水进行了采样并进行送检。经检测,该作坊排放的污水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上述监测数据均经过浙江省环保厅认可。 结果可想而知,作坊老板周某等先后获刑,杨某却因监视居住期间,擅自回老家而失去联系,直至2015年3月23日才重新归案。最终,莲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其实,“企业排污,员工获刑”在我市早有先例。2013年,为了提炼金属铅,两名温州男子在遂昌注册成立铸造厂,大量购进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加工冶炼,并随意排放未加处理的废气、废水、废渣,严重污染周边环境。2014年12月16日,该案中被遂昌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刑罚的七名被告人中,除企业负责人外,也有员工。 “这两个案件的警示意义在于,在人们的观念里,往往认为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只有企业主才需承担责任。但如果员工明明知道企业污染环境的情况,仍参与偷排污水等行为,虽然仅仅是个‘打工的’,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明说。 挖个树桩 换十月牢 如果说,前两个案件中,企业员工们的行为称为“助纣为虐”的话,下面这个案子中的主人公,则可以说是“自作自受”。 2011年年底,遂昌人郑某听亲戚说起遂昌县某村的一棵红豆杉被人偷了,当时郑某并没有在意,后来听经营苗木的朋友说红豆杉树根也很值钱,心里就想把那个红豆杉的树根挖来卖掉。 几天后,郑某便只身一人前往该村,由于势单力薄,没能成功。郑某并没死心,2012年4月份,他雇了3个外地人,带上锄头等工具,终于挖走了这个梦寐以求的树桩,并用农用运输车运至一朋友的茶厂内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郑某盗挖的该红豆杉树桩系南方红豆杉树桩。2013年11月,郑某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遂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林木,具有重要生态和科研价值,即使是一个树桩,没有经过严格审批而挖掘,也是违法的,希望大家不要为了谋利,铤而走险。 破坏“绿水青山”者,必将付出代价。前述案件仅仅是我市打击破坏“绿水青山”犯罪行为的缩影。 随着“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先后施行,我市打击环境污染、盗伐林木等破坏“绿水青山”犯罪呈现高压势态。2013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绿色生态发展的刑事诉讼案件(简称“涉绿”案件)112件。这些实施破坏“绿水青山”行为的企业、个人成为被告,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记者了解到,全市法院打击“涉绿”案件的高压势态将继续保持,“绿水青山是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家园的基础,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严厉惩处各类破坏绿色生态发展的犯罪行为。” 如何减少“涉绿”案件发生? 总体上看,我市“涉绿”案件中,破坏“绿水”的案件较少。与此相反,盗伐林木等破坏“青山”案件在“涉绿”案件中占比超过60%。 因为挖个“树桩”,换来十月牢的郑某追悔莫及,“想想树都已经被人砍了,挖个树桩总没关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失去自由的,不仅仅只有郑某。 “在提起公诉的57人中,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为小学、初中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淡薄。”三年针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28件57人,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对当地多发的破坏“青山”案件进行细致分析,发现法律意识淡薄是一大主因。此外,丽水市2008年至2012年的涉林犯罪中,农民和无业人员占此类犯罪总人数的96%,他们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不多。 除法律意识淡薄外,犯罪成本低也是造成该类案件多发的原因。在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57人中,仅9人被判处实刑,其余48人均被判处缓刑,“量刑偏轻、以罚代刑,过低的犯罪成本,使犯罪分子误以为只要交钱就事了,在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下,不少违法犯罪分子受到高额非法利益的诱惑而铤而走险。”该检察院检察官吴新宇说。 因此,要增强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要让老百姓意识到,有时候打一只鸟、砍几棵树都可能导致锒铛入狱。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知道什么行为是违法 ,什么行为受法律的保护,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确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对此,司法部门也要利用官方微博、门户网站、宣传册等途径,通过法律法规条文、典型案例等,加大力度宣传环保法律知识。 另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加大打击合力也很重要。吴新宇检察官表示,公安、检察、法院、环保部门要不断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咨询制度、办案情况通报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在环境案件移送、受理、查办、审判等环节实现有效衔接,坚决防止和有效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案不诉等问题发生;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提高犯罪成本,“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更是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 “涉绿”案件无一不牵涉到“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恢复性司法机制”应运而生。黄明法官介绍,在审理“涉绿”案件中,我市法院应用责令补植复绿、发布抚育令等方式,责令被告人补种树林、恢复植被,并将复绿补种等情况作为刑事案件中量刑悔罪情节,妥善运用刑事手段保障瓯江流域水生态修复工程。如果是民事侵权诉讼,也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尽量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的方式代替单纯的物质性损害赔偿,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预防和恢复功能。 其实,随着今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施行,环境诉讼主体已得到了扩大,增加了社会组织这一主体。《环境保护法》里明确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环境保护相关诉讼。但目前我市尚没有此类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