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对我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进行了调整,保留莲都法院、松阳法院,增加青田法院、云和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龙泉法院不再作为集中管辖法院。 调整后,莲都法院管辖景宁、青田辖区范围内及市本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松阳法院管辖遂昌、莲都、云和的一审行政案件,青田法院管辖松阳、缙云的一审行政案件,云和管辖庆元、龙泉的一审行政案件。上述调整从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我市是全国最早尝试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地区。早在2007年9月,丽水中院就出台了《关于试行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制度的意见》并开始“吃螃蟹”。此后,又两次进行了修订完善。到了2013年,相对集中管辖制度在全国推广,丽水再次被省高院确定为试点地区,最高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多省市数十家法院来丽水调研取经。最终,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被写入了2015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 相对集中管辖实现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克服了有些地方行政对司法进行不当干预、部分法院受案不多甚至无案可办等弊端,使行政审判制度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 集中管辖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到管辖法院参加诉讼。集中管辖法院一般会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并委托非集中管辖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或代为宣判,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