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妻子死亡 丈夫交通肇事被判刑
时间:2015-03-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近日,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站在被告席上的刘某因违反交通法规出车祸致人死亡而被公诉,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死亡者竟就是刘某自己的妻子。最终,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摩托车撞上了小货车

刘某今年50岁,刘某的妻子刘某某比他小一岁,两人都是丽水莲都人。201492日下午1点多,刘某开着借来的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着丽水市莲都区内的道路滴双线往其南源村家中的方向行驶,其妻子刘某某按往常的习惯坐在摩托车左侧工具箱上,由于常走这条道,熟悉路况,加之着急回家,刘某便加快了车速。与此同时,货车司机潘某驾驶的小型货车,也正沿着滴双线与刘某夫妻对向行驶。十多分钟后,两车在道路的一个右转弯处相遇了,由于弯比较急两车车速又都不慢,待正在过弯的两车看到对方时,两车只相距几米了,两车躲避不及就发生了碰撞。据货车司机潘某描述,“当时我在转弯时,是行驶在自己一侧的道路上的,三轮摩托车行驶在弯道的中间,速度也比较快,根本躲不开,当时只听到“嘭”的一声,声音非常大,我车的左侧与三轮摩托车的左侧和发生刮撞。碰撞发生后,我马上停车下来查看情况,发现地上躺着一名中年妇女,伤情比较严重,整支手臂都掉下来了,流了很多血,然后就报警。“受伤的正是坐在摩托车左侧工具箱上的刘某妻子刘某某,后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伤情较重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让沉浸在悲痛中的刘某没想到的是,这次交通事故给自己带来的不仅是“丧妻之痛”,还有“牢狱之灾”。

为何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原来交警经过现场勘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发生时,刘某所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法载人,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它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对发生该起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对此次事故的负主要责任。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说,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刘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违法载人,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发生该起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此次事故的负主要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虽然失去了妻子,让人很痛心,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庭上未作任何辩解

在法庭上,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任何异议和辩解。在最后陈述阶段,他无比悔恨地说:“造成这一切后果的都是因为我违反交通法规。我对不起妻子,对不起家庭,法庭怎么判决,我都愿意接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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