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在押被告人脱下“黄马甲”受审
时间:2015-04-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35,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号法庭,一起贩毒案的被告人邹某接受审判。与以往在押被告人身着黄马甲不同的是,邹某穿着便装出庭。据悉,这是最高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并下发《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后,莲都法院首例刑事在押被告人脱下“黄马甲”公开受审。

“虽然我犯了罪,但是法庭让我穿便服接受审判,这让我稍微觉得轻松了一点,没有穿囚服,让来看我的家人看到我也不会那么难受。”被告人邹某说。邹某在201410月份,在丽水莲都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经测试邹某贩卖的毒品共重2.76克。按照以往,被以贩毒罪公诉的邹某在出庭接受审判时应该穿着囚服,但是作为最高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并下发《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后,丽水市首例刑事在押被告人接受审判的,邹某脱下了“黄马甲”穿便服受审。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并下发的《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人民法院。通知下发后,因监管需要在看守所内穿着识别服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应在看守所内将识别服更换为正装或者便装。

据审理该案的审判长、莲都法院刑庭副庭长林旭红介绍,《刑事诉讼法》第12条就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依据。而刑事在押被告人穿着囚服出庭,留给人们和他们自己的有罪印象和烙印则是不可避免的。最高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制定并下发的《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符合无罪推定的要求,也符合世界司法的惯例,是尊重人权和司法进步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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