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报复毁坏5辆新车 留下“泄恨”字条
时间:2015-04-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龙泉一汽车装潢店老板因生意往来与某汽车公司结怨,遂采用泼油漆、砸车窗等形式亲自或指使他人连续毁坏该公司新售出的5辆新车,并留下“泄恨”字条。近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季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至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不等的刑期。

季某某现年36岁,经营一家汽车装潢店,主要受理车窗贴膜、内饰装潢等业务,曾因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起,季某某与龙泉一家汽贸公司合作,负责给该公司新销售汽车的车窗贴膜。直到2013年,两家公司终止了合作。看着每况愈下的生意,季某某心生怨恨,并认为汽贸公司的总经理翁某某散布了自己店里的贴膜质量差等言论。

20131017,被告人季某某发现市大洋小区居民楼下停放着一辆张贴有上述汽贸公司标志的白色起亚K2轿车,心里就突然来了火,遂起意报复。午夜12点,季某某从家中拎了一桶黑色油漆,看着四处无人,就将油漆泼洒在车身上,并在车身尾部用油漆写上“哈哈,到某某处买车”字样后离开现场。十多天后,季某某用同样的方式,毁坏另一辆停在露天的速腾新车,并留下类似字样。

为了让被砸汽车的车主找翁某某赔钱,达到报复目的,之后的一个多月间,季某某在连续发现3辆贴有该汽贸公司标志的新车停在露天后,电话指使吕某、唐某某、张某某三人利用砍刀、石头等工具对车前后车窗玻璃进行敲砸。得手后,同样留下纸条,表明被砸原因。

经龙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季某某五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7123元。吕某等3人三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3513元。

法院认为,季某某等4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结合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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