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法院判决已生效,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不但不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反而转移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躲避执行。近日,“拒执”的“老赖”陈某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五日。 被告人陈某,男,1963年1月出生,浙江温州人。 2010年6月,从事皮革加工生意的陈某以“华亮公司“的名义与江苏省太仓市华伦公司签订《皮革定制框架合同》,由“华伦公司”向被告人陈某的公司提供其订单所要求的皮革。双方交易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陈某的公司已拖欠“华伦公司”货款221万元。经多次催讨,陈某于2013年1月7日,以个人名义出具分期付款协议,并按协议支付部分货款,但剩余拖欠货款一直未按约支付。多次催讨未果后,“华伦公司”于同年5月20日向江苏省太仓市法院提起诉讼,5月21日,江苏省太仓市法院判决被告“华亮公司”、陈某共同支付给“华伦公司”加工价款人民币163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反而将“华亮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转移。,2013年9月22日,“华伦公司”向太仓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案件后,太仓市法院执行人员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通知毕某自动履行赔偿义务,但是陈某收到通知书后,未按要求申报财产状况,并且仍继续转移“华亮公司“账户内的130万元资金,以此逃避给付义务,致使太仓市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4年3月14日终结了强制执行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法律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使法院判决不能执行的结果,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未按要求申报财产状况,不主动履行给付义务,而采用转移公司资金的方法,拒不执行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