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审判程序
时间:2013-03-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可以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6)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
    2、可以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申诉由原审案件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民事再审申请、行政申诉由原审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3、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原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4、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的申请再审,一般采取听证的方式予以审查。具体有以下规定:(1)听证活动应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双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听证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均负有举证的义务。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享有质证的权利。(2)听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3)听证活动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或由二名或二名以上审判员参加,书记员一人担任记录。(4)听证活动应当围绕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必要时可对全案进行听证。(5)听证活动允许有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参加。(6)听证活动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要求提供反证的,审判人员应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法院提供有关反证材料,并可视情决定再行听证的日期。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经评议对再审申请可作出下列处理:(1)原裁判正确,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予驳回;(2)原裁判正确或无重大差错,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自行和解的,应制作和解笔录,由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3)原裁判可能有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的,合议庭应向分管院长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原审裁判提起再审。
    6、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规定如下: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则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按照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则按照第二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则一律按二审程序审理。
    7、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民事再审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应当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理对象为判决的,应当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再审对象为裁定的,应当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刑事再审案件:三个月。行政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的三个月,按二审程序审理的二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按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8、再审裁判的形式和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应当分别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或裁定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作出新的判决、裁定。(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
    9、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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