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的通知
时间:2016-01-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丽中法[2013]47号),目前我市莲都区、龙泉市、松阳县人民法院为全市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及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我市法院行政案件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给行政审判工作带来较大压力。为妥善应对行政案件大幅增长的情况,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及管辖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保留莲都区人民法院、松阳县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增加青田县人民法院、云和县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龙泉市人民法院不再作为集中管辖法院。

二、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景宁县、青田县辖区范围内及市本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松阳县人民法院管辖遂昌县、莲都区、云和县辖区范围内的一审行政案件,青田县人民法院管辖松阳县、缙云县辖区范围内的一审行政案件,云和县人民法院管辖庆元县、龙泉市辖区范围内的一审行政案件。

上述调整方案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新确定的管辖法院及原管辖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应结合新《行政诉讼法》中有关“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向当事人做好本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释明工作。各集中管辖法院要合理调配行政审判力量,及时充实行政审判人员,做好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审判工作。各地法院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市中院行政庭。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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