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深化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丽中法[2010]137号)
时间:2010-11-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构建和谐司法,维护社会稳定,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落实丽水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本市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规范诉调对接工作,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协商,并结合本市司法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共同制定了《关于深化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指导意见》。

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深化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构建和谐司法,维护社会稳定,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落实丽水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本市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规范诉调对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及《浙江省高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司法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诉调对接机制,主要指对民商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受诉人民法院告知、劝谕其先行委托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以及经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达成协议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工作程序。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整合资源,发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职能优势,通过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在民事纠纷受理前、审理中和执行程序中参与调解工作,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诉调对接应遵循以下原则:诉调对接制度应遵循便民、利民原则,在确保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操作,为群众解决纠纷提供最大的便利;人民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过程、调解协议的达成均应遵循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得强行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包括人民法庭、基层司法所在履行诉调工作职责过程中,均应遵守本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共同成立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各机构的诉调对接工作,解决和完善诉调对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受诉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及各级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诉调对接工作。

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的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人民法庭结合各地实际在立案场所设置人民调解工作窗口。人民调解工作窗口应当有两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人民调解员由人民法院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聘,同时可以选聘若干名兼职或特邀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工作窗口的工作经费及调解员的基本报酬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向当地财政部门争取落实;人民调解员的案件补贴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规定落实。
  人民法院(法庭)应当为设置在本院(本庭)内的人民调解工作窗口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必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诉调对接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能:

(一)负责对参与诉调对接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经人民法院预登记需要进行人民调解的案件向人民调解组织移送,并沟通、协调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调对接工作关系;

(三)做好诉调对接案件的统计和调研,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向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第八条  受托的各调解组织应在期限范围内完成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认为案件不适合人民调解,或经人民调解无法在指定期限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并向委托的人民法院出具《案件受托调解情况复函》。

第三章   对接流程

第九条  对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告知、劝谕其接受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行诉讼。对坚持诉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立案。

第十条  下列纠纷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一)人格权纠纷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一般人格权纠纷;

(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的婚约财产、离婚后财产、离婚后损害赔偿、子女抚养、扶养、监护权、探望权、赡养、收养、分家析产、继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纠纷;

(三)物权纠纷中的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返还、相邻关系、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纠纷;

(四)债权纠纷中的悬赏广告、买卖、赠与、租赁、承揽、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借用、典当、保险、服务、演出、劳务合同纠纷。及产品质量损害、环境污染侵权、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雇员受害、雇主损害、防卫过当、紧急避险、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争议标的较小的民间借贷纠纷;

(五)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著作权权属、侵权、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六)刑事自诉案件;

(七)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处的纠纷。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再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对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并经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纠纷,由受诉人民法院进行人民调解预登记,并制作《委托人民调解移送函》。人民法院立案庭将相关材料和《委托人民调解函》的副本移送同级司法局基层管理部门进行人民调解。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组织在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应在一个月内结案。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并确定期限。

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结案,应当终止调解,及时向委托的人民法院出具《受托调解情况复函》,并告知权利申请方。

   调解期限自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  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委托的人民法院出具《人民调解效力确认申请书》,并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

    人民调解组织对直接受理的纠纷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参照上款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效力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在三十日内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认为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告知当事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主体资格审查和效力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向各方当事人进行当面询问或要求补充材料,当事人在补充材料后,仍无法达到法定要求,由人民法院制作《不予出具民事调解书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六)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的;
     
(七)调解组织、调解员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
     
(八)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1] [2] [3] [4] [5]

第十八条  对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的民事调解书,必须直接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调解组织。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纠纷,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及时立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重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向人民法院推荐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应优先将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选聘为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进行人民调解预登记的案件,不收取费用。当事人另行起诉的,适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三条   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经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进行确认的所有案件,当事人免交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诉调对接文书样式1:诉调对接文书样式

×× 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调字第   

当事人……(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单位写明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

双方当事人因××(写明纠纷简要情况),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写明确认内容或同意事项)。

二、……(写明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三、本协议一式×份,由当事人、人民调解组织各持一份。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捺印后生效。

申请人:                         申请人:

                                 

人民调解员:         

(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诉调对接文书样式2:人民调解效力确认申请书

人民调解效力确认申请书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

确认申请人××与××(写明被申请人姓名)因××(写明事由),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双方于××××年××月××日自愿达成(××××)××调字第    号人民调解协议。现确认申请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事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请求确认……(写明申请确认的内容)。

此致

××人民调解组织

确认申请人:

   

        

诉调对接文书样式3:人民调解效力确认同意书

×× 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效力确认移送函

(××××)×人调字第   

××人民法院:

当事人××与××因××(写明事由),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双方于××××年××月××日自愿达成(××××)××调字第    号人民调解协议。调解的过程及内容合法有效,可予以确认。现确认双方申请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事由)为由,向你院提出确认申请,现将全案材料移送你院。

×× 人民调解工作室

       

附:1、人民调解情况说明。

    2、调解案件材料清单。

   

   

诉调对接文书样式4:不予出具民事调解书通知书

××人民法院

不予出具民事调解书通知书

                             )法调确字第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

确认申请人××与××(写明被申请人姓名)因××(写明事由),经××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双方于××××年××月××日自愿达成(××××)××调字第    号人民调解协议。现确认双方申请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事由)为由,提出确认申请,请求确认……(写明申请确认的内容)。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叙述不予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理由)……。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你方提出的确认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决定不予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通知。

     

抄送:××人民调解组织、(被申请人)

诉调对接文书样式5:案件委托调解函

××人民法院

委托调解函

(××××)×××预第   

××人民调解组织:

我院预登记××诉××(写明案由)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该案委托你们先行调解。现将本案相关诉讼材料移送你室,请在收到后×日内对上述案件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回复我院。

       

附:此案相关材料清单。

诉调对接文书样式6:案件受托调解情况复函

××人民调解组织

受托调解情况复函

(调解不成用)

(××××)××调字第   

××人民法院:

你院委托我×调解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虽经我×调解,但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的分歧点主要是:

  我们的调解方案是:

现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你院。请查收。

附:委托调解案件移送材料。

                                  ××人民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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