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工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丽中法[2011]51号)
时间:2011-05-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法院干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对发生的重要情况处理及时,依据《最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并严格执行政工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有关精神,制订《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工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政工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法院干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对发生的重要情况处理及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并严格执行政工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法[2010]43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工重要情况包括:

(一)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等出现离岗去向不明、在国(境)外滞留不归、叛逃、非正常死亡、因违纪违法被纪检机关审查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非正常死亡,或因涉嫌违法犯罪、司法作风等,引起媒体舆论广泛关注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其他涉及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情况。

第三条:各基层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要切实加强干部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防止类似情况和事件的发生。同时也要积极加强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情况,注意舆情动向,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列情况,政工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中院政治部;对尚处于发展或处理过程中难以及时核实的,可先报送简要情况,然后及时跟踪续报全面情况。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中院干警发生政工重要情况,其所属部门领导也要及时向政治部报告。

第六条:中院政治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高院。

第七条: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要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工作责任制,由主要领导负总责。

第八条:中院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九条:本制度由中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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