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歌忠:
申请执行人青田县人民政府;被执行人罗歌忠、罗歌勇行政强制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行审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对申请执行人青田县人民政府要求被执行人罗歌忠、罗歌勇“将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11号房屋腾空完毕,交付申请人予以拆除”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准许,并由申请执行人青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