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金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凌松岳、凌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正琴、汪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民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驳回凌松岳、凌伟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