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龙泉市市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何依诺:
抗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陈少甫,原审被告: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日荣,原审被告:邱春英,原审被告:龙泉市市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依诺,原审被告:杨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民抗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