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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众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民终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22)浙1122民初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迟延履行利息部分;二、撤销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22)1122民初54号民事判决第一、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三、朱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款项82037.73元,并从202年8月1 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四、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23元,由朱武、浙江众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340元,由浙江众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56元,由朱武、浙江众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