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君:
本院对上诉人张健美与被上诉人黄勇军、张健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 )浙 11 民终 154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