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法院深化落实阳光司法工作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4-03-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全面细化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打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全面深化阳光司法的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全力打造丽水两级法院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

1. 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接待大厅)的科技化、规范化建设。中院和基层法院在窗口部门场所全部设置电子公告屏、触摸屏和公开栏板,有条件和必要的法院还可以在大门合适场地设置大型电子显示屏,在各审判法庭门口设置小型电子显示屏。电子公告屏和大型电子显示屏应当滚动发布公开开庭和宣判信息,小型电子显示屏应当显示正在公开开庭和宣判的信息。触摸屏应当具有法院概况、诉讼指南和监督方式等固定模块,也可以与外网连接,醒目链接本院外网网站。公开栏板内容样式由中院统一确定,各法院可增添。(责任部门:中院立案庭、办公室、行装处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完成时间:20146月)

2. 全市各法院“一院一网站”,网站之间互联互通,做有效链接,并具备综合检索功能。开通在线留言信箱,具备立案信访、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功能。对需要答复的,由办公室统一分送至各相关部门,各部门指定专人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答复。(责任部门:中院立案庭、监察室、办公室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完成时间:20146月)

3. 全市各法院门户网站应具有法院概况、诉讼指南、审判信息、司法统计数据、执行信息等5个基本栏目,网站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信息;

2)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他法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信息;人民陪审员名册;

3)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

4)审判流程、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的范围及查询方法、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及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

5)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权利与义务、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和程序、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涉诉接访信息等诉讼指南信息;

6)开庭、听证三日前在法院公告栏、门户网站等公布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信息;

7各法院制定的适宜对外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8)近三年以上法院工作报告,在人代会审议通过后10日内公布;

9)近三年以上可以公开的司法统计数据,公布形式详见省高院20131010下发的《关于加强门户网站整改的通知》;

10)评估、拍卖及其他入选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册等信息。

11公众开放日活动的视频、照片及文字等相关资料。每年不少于4次,5月底前必须有两次。

12新闻发布会的视频、照片及文字等相关资料。每年不少于2――3次,5月底前必须有一次。(基层法院可联合中院或高院举行

上述内容,应严格按照网站栏目进行信息归类上传,并做到内容完备、更新及时。固定信息内容应当在可以公开后一个月内,动态信息内容应当在可以公开后十日内进行更新。(责任部门:中院政治部、办公室、各业务庭、司法鉴定处、审判管理处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启动时间:20142月)

4. 完整、准确、及时地在审判信息系统录入案件各个流程环节的节点信息,并建立健全严格的案件信息录入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录入监督检查采取每月抽查方式进行,比例不低于5%。推动两级法院将信息录入工作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审务督查、考核评优及各业务条线的监督指导内容。(责任部门:中院政治部、监察室、各审判业务庭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启动时间:20142月)

5. 整合各类审判流程信息,保障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次日起,能够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查询以下信息:(1)当事人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2)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法官的姓名、书记员的姓名、联系电话;(3)送达、管辖异议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4)开庭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信息。(责任部门:中院办公室、各审判业务庭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完成时间:20142月)

6. 借助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实现远程预约立案、公告、听证、质证、提讯、调解、送达等方面的功能。(责任部门:中院办公室、各审判业务庭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完成时间:20149月)

7. 建设12368呼叫中心平台,并具备以下基本功能:(1)诉讼知识咨询;(2)查询、告知案件进展情况;(3)信访、投诉受理:分流至相关部门限期回复。(责任部门:中院办公室、行装处、监察室、各业务庭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完成时间:201412月)

8. 实现诉讼档案电子化,同时保证纸质档案完备、规范、整洁。

1)全市法院完成2000年至2013年案卷的电子扫描加工;(责任部门:中院办公室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完成时间:201412月)

2)全市法院及时、规范地将电子卷宗上传至浙江法院电子档案系统,实现三级法院远程电子阅卷;(责任部门:中院办公室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启动时间:20142月)

3)实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远程电子阅卷(除副卷外)。(责任部门:中院办公室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完成时间:201412月)

9. 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开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庭审过程。各法院每年不少于一件。(责任部门:中院办公室、各审判业务庭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启动时间:20142月)

10. 做好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除巡回审判等不在数字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外,做到每庭必录并保存,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来院查阅。通过外网门户网站,公开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案件庭审视频,具有普遍、重大教育意义的庭审视频上传由院长审批,并作必要的技术处理。5月底前须有两个案件的庭审视频上传。(责任部门:中院办公室、各审判业务庭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启动时间:20142月)

(二)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

11. 全市各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制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实施细则。各业务庭对各自上传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文书上传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由审管部门负责把关。(责任部门:中院审判管理处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完成时间:20142月)

12. 全市各法院应在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责任部门:中院办公室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完成时间:20142月)

13. 承办法官应在归档结案前将裁判文书上传至网上办案系统,除依法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在案件生效后七日内,及时在网上办案系统中录入案件生效信息,并对拟上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提交上网,认为不宜公布的注明原因。(责任部门:中院各业务庭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启动时间:20142月)

14. 承办法官认为所办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一)、(四)项规定,不应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应在案件生效后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并报审管部门备案。(责任部门:中院各业务庭、审判管理处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启动时间:20142月)

15.裁判文书确因法定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中院审管处上报省高院审管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责任部门:中院各业务庭、审判管理处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启动时间:20142月)

16. 外网门户网站应提供意见反馈信箱,以便及时收集、汇总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需要答复处理的,由审判管理部门分流至相关职能部门限期予以答复。(责任部门:中院办公室、审判管理处、各业务庭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启动时间:20143月)

17. 全市各法院应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信息查询、司法公开的方式和方法,并通过门户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文书样式由中院立案庭统一制作并上传内网供下载使用。(责任部门:中院办公室、各业务庭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启动时间:20142月)

18. 全市各法院通过法院官方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每年至少发布5份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可公开案件的裁判文书。(责任部门:中院办公室、各业务庭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启动时间:20142月)

(三)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19. 在法院门户网或能双向链接的执行专网上提供以下主要执行信息网的链接窗口:(1)浙江法院网“执行案件信息查询”;(2)信用浙江网“个人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3)信用浙江网“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4)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5)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6)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7)淘宝・拍卖会“司法拍卖”;(8)上级法院门户网、执行专网;(9)其他认为应当建立的链接。(责任部门:中院执行庭、执行实施处、执行监督处、司法鉴定处、办公室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完成时间:20143月)

20. 通过法院门户网,完整、准确、及时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2)执行风险提示;(3)悬赏公告、拍卖公告;(4适宜对外公开的执行类规范性文件、制度等。(责任部门:中院执行庭、办公室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启动时间:20142月)

21. 通过法院门户网或醒目有效链接,公开被执行人信息:(1)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2)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3)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责任部门:中院执行庭、执行实施处、办公室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启动时间:20142月)

22. 保障当事人凭密码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及时获取以下信息:(1)执行立案信息;(2)执行人员信息;(3)执行程序变更信息;(4)执行措施信息;(5)执行财产处置信息;(6)执行裁决信息;(7)执行结案信息;(8)执行款项分配信息;(9)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责任部门:中院执行庭、执行实施处、执行监督处、办公室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启动时间:20142月)

23. 建立执行短信告知平台,将执行活动中的重要节点信息在录入执行管理系统的同时,以短信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牵头部门:中院执行实施处、办公室、行装处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完成时间:20143月)

24. 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来院查阅。配备可以在执行现场同步摄录的设备(建议每个执行小组配备一套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制案件执行过程,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有条件的法院可为执行人员配备与执行指挥中心相对接的信息系统,将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通过无线网络实时回传执行指挥中心,并及时存档。(牵头部门:中院执行庭、执行实施处、执行监督处、办公室、行装处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完成时间:20146月)

25. 及时、准确、全面地为相关征信系统提供信息,共建社会诚信体系。(责任部门:中院执行实施处、办公室和各基层院相应职能部门;完成时间:20146月起)

(四)保障机制

26. 本市基层法院各确定上报一名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并成立全市法院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7. 各基层法院要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报中院审管处备案。操作细则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打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全面深化阳光司法的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和本细则为基准,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自选内容。

28.把深化阳光司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流程、责任和时间要求,形成常态化。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法学界专家学者等的联系互动,听取对阳光司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29.审判管理部门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的总牵头部门,做好落实并督促协调各部门按规定完成各项分解任务。

30建立司法公开管理部门与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与协助部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并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检查、监督。

31.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软硬件设施,为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促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供强有力地物质保障和技术支持。

32. 组织培训及实战演练,尤其是信息化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阳光司法的能力水平。

33. 扎实做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宣传工作,让深化阳光司法的举措为公众知悉,被公众认可,受公众检验,让公众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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