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进一步推进阳光司法规范操作,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知情权和方便群众办事,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规范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对照2014年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丽水法院深化落实阳光司法工作的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指南。 本指南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门户网站运行维护操作指南。具体包括网站的栏目设置、公开信息、运营管理的操作标准。第二部分:权利义务及重大事项公开操作指南。具体包括审判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及重大事项告知的内容、对象和时限等操作标准。第三部分:案件信息查询操作指南。具体包括当事人自助查询案件信息及案件基础信息录入的操作标准。第四部分:裁判文书公开操作指南。具体包括裁判文书的上网告知、上网操作流程、意见建议处理答复的操作标准。第五部分:庭审录音录像公开操作指南。具体包括庭审录音录像质量、规范及发布的操作标准。第六部分:其他项目公开操作指南。具体包括诉讼档案电子化和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操作标准。
第一部分 门户网站运行维护操作指南
外网门户网站是法院实时对外发布审判执行及法院管理各类信息,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在线信息公开、在线查询和在线司法服务的重要平台。法院应当注重网站的友好度、信息发布的完整性和互动性。为完善门户网站建设,提升我院门户网站的有效性、实用性,应按以下标准操作: 一、栏目设置及公开信息操作指南 各法院门户网站一级栏目应设置法院概况、诉讼指南、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司法统计数据、审判保障、新闻中心等8个栏目。 1、“法院概况”栏目下设法院地址、来院地图、联系方式、管辖范围、部门及职能、人员信息、在线服务等7个二级栏目。 (1)法院地址:公开本院、辖区法院及派出法庭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2)来院地图:公开法院和人民法庭在地图上的具体位置、附近的主要交通标志及公交线路、公交站。 (3)联系方式:公布本院及辖区法院的立案、导诉、信访、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监督、办公室及投诉举报电话。 (4)管辖范围:公开本院的案件受理范围。 (5)部门及职能:公开本院正在运转的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职能简介及联系电话,综合部门及已经编委批复设立但未实际运转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可不列出。 (6)人员信息:公开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他法官和执行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信息(其他法官和执行员按部门归类公开);人民陪审员姓名、性别等信息;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姓名、性别等信息;特约监督员姓名、性别等信息。 (7)在线服务:留言信箱、12368司法服务热线及短信服务平台、网上立案、网上申诉信访等在线服务栏目;列明微博、微信的名称,微博设置链接,微信设置二维码。 (8)“法院概况”栏目中,需有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 2、“诉讼指南”栏目下设诉讼常识、常用诉讼文本格式、诉讼费用等3个二级栏目。 (1)诉讼常识:对案件受理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解析。 (2)常用诉讼文本格式:包括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反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公民授权委托书、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先予执行申请书、民事撤诉状、证据保全申请书、上诉状、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执行书等常用诉讼文本格式。 (3)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用标准、诉讼费计算器(可直接链接浙法公开网相应栏目)、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4)诉讼执行程序:包括民商事、刑事、行政、再审及执行案件的办理程序。 3、“审判流程”栏目下设开庭公告、送达公告、听证公告、诉讼案件信息查询、社会中介机构名册、庭审(录)直播、司法文件等7个二级栏目。 (1)开庭公告、送达公告、听证公告:与浙法公开网开庭公告、听证公告和送达公告作对应链接,同时当日所有开庭信息在本院门户网站首页滚动显示。 应及时将开庭排期信息、听证排期信息录入审判、执行信息系统,在其他载体上公告的送达内容均应及时录入“公告管理系统”。 (2)诉讼案件信息查询:与浙法公开网诉讼案件信息查询栏目作对应链接。 (3)社会中介机构名册:公开司法鉴定人名册、评估拍卖入围机构和破产管理人名册等社会中介机构名册,并链接浙法公开网社会中介机构栏目。 (4)庭审(录)直播: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重大的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及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行为规范指引作用的公开审理的案件,有选择地进行网络(录)直播庭审。与浙法公开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相应栏目链接。 (5)司法文件:公开本院制定的适宜对外公开的审判执行规范性文件。 (6)在“审判流程”栏目中增设“减刑假释”二级栏目,公开本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信息。并与浙法公开网相应栏目链接;最高法院减刑假释统一平台开通后,也应与之互联对接(及时将减刑假释案件信息录入减刑假释系统)。 4、“裁判文书”栏目在门户网站设置,包含以下内容: (1)应在“裁判文书”栏目中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法公开网裁判文书检索导引系统的网址链接(指向本院)。 (2)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 5、“执行信息”栏目下设执行指南、执行案件信息查询、曝光台、执行惩戒、执行拍卖、执行举报等6个二级栏目。 (1)执行指南:包括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执行风险提示,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相关执行工作制度等。 (2)执行案件信息查询:与浙法公开网执行案件信息查询栏目作对应链接。 (3)曝光台:公开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 (4)执行惩戒:下设“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招投标”等3个三级栏目,公开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招投标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 (5)执行拍卖:公开网络司法拍卖和委托拍卖的信息,可直接链接淘宝・拍卖会“司法拍卖”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向本院)。 (6)执行举报:公开本院及辖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值班电话。 (7)“曝光台”、“执行惩戒”可直接链接浙法公开网相应栏目。 (8)“执行信息”栏目具有“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信用浙江“个人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和“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栏目的链接。 6、“司法统计数据”栏目下设工作报告和统计数据等2个二级栏目。 (1)工作报告:在每年人代会审议通过本院工作报告后10日内在本院门户网站上公开,并补齐自2008年以来的本院工作报告。 (2)统计数据:公开各类案件的半年收结案情况和全年收结案情况。上半年收结案情况在7月公布,全年收结案情况在次年1月公布。 公布本院及辖区法院各类案件收、结案数,一审案件收、结案数,二审案件收、结案数。在公布收、结案总数的同时,需另行分门别类公布刑事、民商事、行政、审查行政非诉、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的具体收、结案数,可不公布同比数。需按照上述要求补齐2008年以来司法统计基本数据。 7、“审判保障”栏目,公开法院预决算等财务公开信息。 8、“新闻中心”栏目下设主要信息、图片新闻、法官风采、新闻发布会、视频点播、公众开放日活动6个二级栏目。 (1)主要信息:发布本院及辖区法院的工作动态、重大活动、重要举措、经验成效等。 (2)图片新闻:以图文并茂的形式生动地展现法官辛勤办案中有地方特色的情或景、感人的一图一故事。 (3)法官风采:对先进法官的典型事迹以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播报。 (4)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发布会预告、新闻发布稿、新闻通稿和照片等。 (5)视频点播:发布涉及本院的宣传片、电视片、微电影、视频新闻报道等。 (6)公众开放日活动:发布本院及辖区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的信息、照片。 二、门户网站运营管理操作指南 1、应具备综合检索功能并确保检索有效;将本院及辖区法院的门户网站作有效链接;允许公众对网站信息的复制使用;并减少飘浮图标的使用,避免出现强迫阅读的情况。 2、严格按照网站栏目进行信息归类上传,方便进行信息查询。 3、在对门户网站信息进行常规更新的同时,每半年应对门户网站各栏目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需要更新的栏目及信息及时作出更新和调整,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4、打造“微享法”信息互联共享平台。强化门户网站与官方微博、微信之间的互联共享,将门户网站的开庭公告,诉讼(执行)案件信息查询,裁判文书上网,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招投标等执行惩戒信息,司法网拍等栏目与微博、微信链接,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 5、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应严格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遵守新闻宣传报道纪律,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制度,并全程留痕。 6、要落实门户网站各项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开展网站安全检查,防止发生网页被篡改、病毒感染、服务瘫痪、漏洞非法利用等信息安全事件,保障安全运行。完善发布平台值班和监测机制,切实规范账户管理,加大密码保护力度,确保信息及发布安全。
第二部分 权利义务及重大事项公开操作指南
一、诉讼案件权利义务及重大事项公开操作指南 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重大事项是司法人权保障的集中体现,也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立案庭审公开中,诉讼权利义务及重大事项告知是测评的重点内容,应按以下标准操作: (一)一审刑事诉讼案件 1、告知对象:被告人、辩护人、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2、向被告人送达的材料 (1)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或权利义务告知、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开庭10日前) (2)开庭通知书(告知时间:开庭3日前) (3)判决书(告知时间:当庭宣判的为宣判之日起5日内,定期宣判的为即时送达) 3、向辩护人送达的材料 (1)起诉书副本、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开庭10日前) (2)出庭通知书(告知时间:开庭3日前) (3)判决书(告知时间:当庭宣判的为宣判之日起5日内,定期宣判的为即时送达) 4、向公诉机关送达的材料 (1)出庭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开庭3日前) (2)判决书(告知时间:当庭宣判的为宣判之日起5日内,定期宣判的为即时送达) 5、向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代理人送达的材料 (1)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副本、答辩状副本、诉讼须知或权利义务告知、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收到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或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 (2)开庭传票(告知时间:开庭3日前) (3)判决书(告知时间:当庭宣判的为宣判之日起5日内,定期宣判的为即时送达) 6、向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送达的材料 出庭通知书、诉讼须知或权利义务告知、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开庭3日前) 7、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材料 (1)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时间:开庭3日前) (2)程序转换告知书、审限延长通知书、改变管辖通知书(告知时间: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 (3)中止、终止审理裁定书(告知时间:作出裁定之日起3日内) (二)二审刑事案件 1、告知对象:上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抗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2、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送达的材料 (1)抗诉书副本(告知时间:原审法院收到之日起3日内) (2)诉讼须知或权利义务告知、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开庭10日前) (3)判决书、裁定书(告知时间:当庭宣判的为宣判之日起5日内,定期宣判的为即时送达) 3、向辩护人送达的材料 (1)出庭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开庭3日前) (2)判决书、裁定书(告知时间:当庭宣判的为宣判之日起5日内,定期宣判的为即时送达) 4、向检察机关(抗诉机关)送达的材料 (1)上诉状副本(告知时间:原审法院收到之日起3日内) (2)出庭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开庭3日前) (3)判决书、裁定书(告知时间:当庭宣判的为宣判之日起5日内,定期宣判的为即时送达) 5、向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代理人送达的材料 (1)上诉状副本或抗诉书副本(告知时间:原审法院收到之日起3日内) (2)诉讼须知或权利义务告知、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开庭10日前) (3)开庭传票(告知时间:开庭3日前) (4)判决书、裁定书(告知时间:当庭宣判的为宣判之日起5日内,定期宣判的为即时送达) 6、向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送达的材料 出庭通知书、诉讼须知或权利义务告知、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开庭3日前) 7、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材料 (1)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时间:开庭3日前) (2)审限延长通知书(告知时间: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 (3)中止、终止审理裁定书(告知时间:作出裁定之日起3日内) (三)一审民商事诉讼案件 1、告知对象: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各类代理人 2、向原告及代理人送达的材料 (1)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 (2)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告知时间:收到之日起5日内) 3、向被告及代理人送达的材料 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立案之日起5日内) 4、向第三人及代理人送达的材料 (1)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作出追加第三人决定之日起5日内) (2)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告知时间:收到之日起5日内) 5、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材料 (1)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限延长通知书(告知时间: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 (2)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告知时间:为开庭3日前) (3)裁定书(包括程序转换、财产保全、管辖异议、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等,告知时间:作出裁定或采取措施之日起3日内) (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庭宣判的为宣判之日起10日内,定期宣判的为即时送达) (四)二审民商事案件 1、告知对象: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各类代理人 2、向上诉人及代理人送达的材料 (1)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 (2)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告知时间:原审法院收到之日起5日内) 3、向被上诉人及代理人送达的材料 (1)上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时间:原审法院收到之日起5日内) (2)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立案之日起5日内) 4、向原审原被告、原审第三人及代理人送达的材料 应诉通知书、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立案之日起5日内) 5、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材料 (1)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限延长通知书(告知时间: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 (2)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告知时间:为开庭3日前) (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庭宣判的为宣判之日起10日内,定期宣判的为即时送达) (五)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1、告知对象: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各类代理人 2、向原告及代理人送达的材料 (1)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 (2)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告知时间:收到之日起5日内) 3、向被告及代理人送达的材料 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立案之日起5日内) 4、向第三人及代理人送达的材料 (1)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作出追加第三人决定之日起5日内) (2)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告知时间:收到之日起5日内) 5、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材料 (1)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时间: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 (2)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告知时间:开庭3日前) (3)审限延长通知书(告知时间: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 (4)裁定书(包括程序转换、管辖异议、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等,告知时间:作出裁定或采取措施之日起3日内) (5)判决书、裁定书(当庭宣判的为宣判之日起10日内,定期宣判的为即时送达) (六)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1、告知对象: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各类代理人 2、向上诉人及代理人送达的材料 (1)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 (2)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告知时间:原审法院收到之日起5日内) 3、向被上诉人及代理人送达的材料 (1)上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时间:原审法院收到之日起5日内) (2)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立案之日起5日内) 4、向原审原被告、原审第三人及代理人送达的材料 应诉通知书、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立案之日起5日内) 5、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材料 (1)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时间: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 (2)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告知时间:开庭3日前) (3)审限延长通知书(告知时间: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 (4)判决书、裁定书(当庭宣判的为宣判之日起10日内,定期宣判的为即时送达) 上述所有文书的文本(除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外)均须在案卷中存档,并在送达回证上体现送达情况;因客观原因造成送达回证迟延或缺失的,应以备忘录等工作记录形式加以说明并附卷。在案件办理中,其他相关事项的告知(如裁判文书上网告知)和材料的送达,应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及重大事项公开操作指南 为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对应告知事项未告知等现象,应以书面和短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当事人送达执行相关信息,具体按以下标准操作: (一)书面送达 1、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的材料 (1)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 (2)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告知时间:立案庭移交案件材料后5日内) (3)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以及终结执行等执行裁定书(告知时间:采取执行措施或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 2、向被执行人送达的材料 (1)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外网查询告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廉政监督卡(告知时间:立案庭移交案件材料后5日内) (2)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以及终结执行等执行裁定书。(告知时间:采取执行措施或作出决定之日及时告知) (二)短信送达 1、向双方当事人短信告知内容 (1)执行实施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告知时间:承办人接收案件之日) (2)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承办人联系方式及合议庭成员。(告知时间:作出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之日) (3)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管辖法院、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新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告知时间: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 (4)被执行财产委托评估、网拍或委托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的事项。如该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同时告知利害关系人。(告知时间:在事项决定、事项委托、事项公告之日) (5)执行款到帐后,告知收款时间和数额。(告知时间:案件承办人核对确认之日) (6)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措施,决定拘留且已收押,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信息在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信用浙江网曝光。如涉及利害关系人,应同时告知利害关系人。(告知时间:作出决定或上网曝光之日起3日内) (7)暂缓执行决定,不予执行、中止执行裁定以及和解履行完毕、自动履行、强制执行结案。(告知时间:作出或报结之日) 2、向申请执行人短信告知内容 (1)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告知时间:原则上在查、控结果取得之日) (2)前往有关部门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单位查控财产,核实财产报告、财产举报线索,执行搜查、执行审计被执行人财产等传统方式查控财产。如涉及报告人、举报人,应当同时告知。上述情况如不告知或告知延迟的,应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告知时间:原则上在每一项查、控工作完成后3日内)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告知时间:结案之日)
第三部分 案件信息查询操作指南
一、当事人自助查询案件信息操作指南 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凭我院随案发放的“外网查询告知书”上所提供的案号、密码,登录浙江法院公开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或“丽水法院司法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的“案件查询”栏目,可查询审判、执行流程节点信息。具体查询内容如下: 1、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范围 (1)当事人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2)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法官的姓名、书记员的姓名、联系电话; (3)送达、管辖异议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 (4)开庭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2、执行流程信息查询范围 (1)执行立案信息;(2)执行人员信息;(3)执行程序变更信息;(4)执行措施信息;(5)执行财产处置信息;(6)执行裁决信息;(7)执行结案信息;(8)执行款项分配信息;(9)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 二、案件基础信息录入操作指南 完整、准确、及时地在审判信息系统中录入案件各个流程的节点信息是全面实现司法公开的前提和基础,为有效避免与司法公开密切相关的案件信息录入不全、信息不完整等情况的出现,应按以下标准操作: 1、立案信息(录入时间:立案时) (1)案号;(2)收到诉状日期与收案日期(二审案件需录入收到上诉状日期、收到卷宗日期);(3)管辖依据;(4)案件来源;(5)案由;(6)诉讼标的金额(或行为);(7)案件受理或执行费信息;(8)诉的种类或诉讼性质;(9)公诉机关;(10)适用程序;(11)共同诉讼类型或共同犯罪;(12)案件涉及;(13)地域涉及;(14)收案途径;(15)诉前保全或诉前登记信息;(16)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行政赔偿信息;(17)行政管理范围;(18)案件特征(存在反诉、涉军、群体纠纷和检察院量刑建议等);(19)案件管辖地;(20)当事人信息,包括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职业、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等(包括民事案件当事人行为能力);(21)立案审批信息;(22)立案日期;(23)再审方式、再审类型、申请再审标的额;(24)上诉范围、上诉人类型、上诉标的金额;(25)原审信息,包括原审法院、案号、裁判情况等;(26)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信息,包括作出执行依据单位、生效裁判案号、生效裁判类型、案件来源、案件性质等;(27)行政非诉审查中的依据信息,包括依据文号、依据单位等。 2、办案信息(录入时间:相应节点发生时) (1)审判组织组成及陪审情况信息;(2)管辖处理;(3)律师及法律援助信息;(4)开庭信息,包括是否公开开庭、开庭时间、是否缺席审理、是否当庭宣判、宣判时间、公开宣判等;(5)添加或变更当事人信息以及追加当事人等;(6)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信息;(7)鉴定信息;(8)听证信息;(9)公告送达信息,包括送达文书、送达方式、公告日期;(10)审执限变更信息,包括中止、扣除、延长;(1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行政赔偿信息;(12)犯罪年龄(以周岁计算)、共同犯罪人数、集团犯罪人数、涉黑人数、涉枪人数、涉毒人数、涉毒种类、特殊身份等信息;(13)执行财产查明信息;(14)强制执行信息;(15)抗拒执行信息;(16)执行款物发放信息;(17)执行实际到位标的金额;(18)执行制裁信息;(19)风险评估信息;(20)承办人报批日期;(21)制作裁判文书日期;(22)裁判文书审核签发日期;(23)结案日期;(24)结案案由;(25)结案标的;(26)结案方式;(27)改判发回原因(瑕疵情况);(28)归档日期;(29)裁判文书送达日期;(30)上(抗)诉信息;(31)生效信息;(32)系统中设置供勾选的其他案件特征信息。 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案件审理执行情况,及时录入案件的新增办理信息,避免在案件审结或执结后再一并录入,确保当事人可及时、准确地获取案件流程节点信息。
第四部分 裁判文书公开操作指南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展示法院公正断案,引导和规范公众行为,倒逼司法水平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各部门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对其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质量负责。具体按以下标准操作: 一、裁判文书公开告知操作指南 1、通过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以及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告知我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及相关规定。 2、通过门户网站和微信平台向社会公众告知我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及相关规定。 3、通过个案开庭审理向当事人告知我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及相关规定。 二、裁判文书上网流程操作指南 1、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归档报结时将与原本核对无误的裁判文书(电子版)上传至审判信息系统或执行管理系统。 2、一审裁判文书不论生效与否,均应当在案件归档报结后一个月内完成隐名、信息删除等技术处理工作,并完成确认提交手续。 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当在案件归档报结的当月底前完成隐名、信息删除等技术处理工作,并完成确认提交手续。 执行文书应当在案件归档报结后一个月内完成隐名、信息删除等技术处理工作,并完成确认提交手续。 3、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范围: 主要包括反映诉讼案件实体审理结果的判决书、发回重新审理的裁定书、维持或者核准原审判决的刑事裁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等。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的减刑、假释裁定书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执行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书等。 4、裁判文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1)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等) (2)涉及个人隐私 (3)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4)以调解方式结案 (5)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 (6)死刑案件,立即执行 (7)属于可不公开文书种类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止审理、驳回再审申请、提审、(指定)再审、撤诉(准许撤回起诉或自动撤诉)、其他做程序终结的裁定。 (8)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涉及社会敏感问题、历史遗留,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及民族宗教,可能影响民族团结、宗教政策的;暴恐活动等犯罪的;涉港澳台重大敏感的;公布后可能会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的;其他理由。 5、承办人或合议庭认为具有上述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在案件归档报结前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审判管理部门的院领导审定。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案卷副卷,一份留存审判管理部门。 如逾期未确认提交手续的,视为公开文书,审判管理部门将统一对裁判文书进行上网处理,并提交至上网文书库。 6、对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公布补正裁定。 7、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实因网络传输故障等原因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技术处理不当、错传或者属于不得上网公布情形等需要撤回的,由承办人所在部门向审判管理部门提交撤回单,由审判管理部门上报省高院审判管理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撤回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案卷副卷,一份留存审判管理部门。 8、在外网门户网站设置裁判文书意见反馈信箱,由审判管理部门及时收集、汇总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需要处理答复的,由审判管理部门分流至相关职能部门限期予以处理答复。 9、通过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以提供文本或链接等形式,每年至少发布5份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示范教育和指导意义的可公开案件的裁判文书(4月底前须有3份。)。 三、裁判文书说理操作指南 裁判文书是否说理、说理是否充分,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当事人服判息诉,维护并提升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因此,2014年度阳光司法测评中增加了裁判文书说理这一内容。具体按以下标准操作: 1、应全面归纳诉辩主张。 2、对当事人的诉求均作出回应。 3、记载举证质证环节,载明当事人质证意见;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质证意见不一的,应充分说明是否采信及其理由。 4、阐述针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及其理由。 5、应附有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依据。
第五部分 庭审录像公开操作指南
庭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是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要求,以音视频方式记载庭审过程,方便对庭审过程进行回查,为公开庭审过程、督查庭审行为规范等提供依据。庭审录像公开主要对庭审录像率、录像质量、庭审规范和法庭秩序、庭审录像上网发布情况进行测评。具体按以下标准操作: 一、庭审录像公开操作指南 1、做好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除巡回审判等不在数字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外,做到“每庭必录”并保存,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来院查阅。 2、通过外网门户网站,公开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案件庭审视频,具有普遍、重大教育意义的庭审视频上传由院长审批,并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每年必须有4个案件的庭审视频上传,4月底前须有2个。) 3、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多种方式在微信、微博上及时公开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庭审过程。各法院每年不少于1件。 4、开设庭审(录)直播预约公开服务,对当事人或公众申请公开的案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进行网络(录)直播庭审。 5、做好录音录像设备的升级更新工作,尽量使用数字法庭(即多镜头录像模式)。做好调试工作,确保声音、图像清晰连续,并能包含所有诉讼参与人。 6、规范庭审行为,避免审判人员、书记员、法警等着装不规范、擅自离席、把玩手机、接听电话的情况。 二、数字法庭使用操作指南 1、书记员应于庭审前,打开将要使用数字法庭的主设备及话筒,并对其进行检查、调试,并适当提早开始录像的时间,试录30秒左右,通过“休庭”、“复庭”按键来暂停和继续录像,如设备存在故障,应及时与网管员联系,如网管员确认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须更换开庭法庭。 2、中法庭开庭前,书记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公诉人、辩护人)发言尽量靠近话筒,庭审过程中,审判长要对未靠近话筒发言的情况及时提醒,刑事案件被告人话筒由法警负责调整。刑事案件如有超过3个以上被告人,刑庭需事先与网管员联系,以便提前增加话筒或者设置全向话筒。 3、开庭庭审笔录在案件当事人校对之后,对笔录电子稿进行相应修改,将最终稿复制到数字法庭平台的笔录框中,上传至服务器。具体操作步骤为: 点击“结束庭审”按键,弹出“是否进行校对”对话框,选择“是”,然后将笔录复制到笔录框中,点击“完成校对”。如果笔录未能在“完成校对”前进行上传,则可在“影音查看”→“视频点播”中,查找到开庭案件信息,点击“编辑笔录”后进行复制,但编辑保存后将不允许进行修改。 4、庭审结束后,必须进行“结束庭审”操作,否则系统将视该案件未完成庭审录像,导致录像信息无法提取而影响庭审录像率。
第六部分 其他项目公开操作指南
一、诉讼档案电子化及管理操作指南 (一)诉讼档案电子化 1、全市法院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标准》、《电子诉讼档案著录规则》、《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法院系统档案数据加工规范》等相关规定,完成全部库存诉讼档案及文书档案的电子化工作。 2、保证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入库,其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上诉案件在进行案件移交前,必须进行电子化扫描。 3、做好电子档案验收工作,以按比例抽检的方式随机抽查已完成加工的数据,对该部分数据的准确性对照实体卷宗,进行逐一检查,确保加工质量。重点关注条目著录正确性、索引正确性、档案原件还原及影像的清晰度。 4、做好电子档案备份工作,除在线存储提供利用的一套数据之外,还应利用移动硬盘等介质制作两套备份。一套存放在档案室专用的电子文件柜中,另一套进行异地保存,确保数据安全。 5、做好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加工过程中,用以加工的计算机外接接口必须禁用,严禁加工人员利用拷贝、拍照等方式复制数据,并加装监控设备做好日常监督;严禁加工公司将存储过档案数据的硬盘等介质带离,应留存档案室归档或按涉密载体销毁的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6、及时、规范地将电子卷宗上传至浙江法院电子档案系统,实现三级法院远程电子阅卷,实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远程电子阅卷(除副卷外)。 (二)电子档案查阅利用 1、查阅人应按照档案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身份登记,填写《诉讼档案查阅登记表》,经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查阅案件材料。 2、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有效证件是指: (1)境内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港澳居民持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来往大陆通行证查阅;外国人持本人有效护照或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明查阅。 (2)当事人为法人的,查阅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查阅。 (3)律师查阅案卷,需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其他诉讼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制电子诉讼档案的相关材料,但不提供电子文本下载。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复制材料上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复制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 4、复制材料仅限于与案情有关的内容,对法院内部因审判管理形成的相关材料,如案卷封面封底、卷内目录、备考表、立案流程表、调卷函、退卷函、移送函等不提供复制。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查阅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5、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需异地查阅电子诉讼卷宗,由接受申请的法院将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登记初审后,做成影像,通过审判信息系统与阅卷申请一并发送档案所在法院。 档案所在法院收到阅卷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确定是否允许查阅及查阅范围,符合查阅条件的,对阅卷申请审批同意。接受申请法院收到允许查阅的信息后,为查阅人开通电子诉讼卷宗查询。 6、已有电子诉讼卷宗,一般不再提供纸质卷宗查阅,因特殊原因确需查阅纸质卷宗的,应说明理由,由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查阅。
二、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指南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可实现涉讼财产交易价格的最大化,真正实行零佣金,还杜绝了暗箱操作空间和人为干扰因素,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法院应大力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高网拍率、网拍成交额占比及网拍成交率。具体按以下标准操作: 1、合理调配并明确人员,负责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文书制作,视频、照片等展示资料制作,接受咨询及看样等事务性工作。 2、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拍卖法院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3、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标的额小的,比例要高,但最高不超过30%;标的额大的,比例要低,但最低不低于5%。 4、网络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限制,但需二人以上报名才能成交。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的,公告期限同拍卖,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5、优先购买权须在开拍二日前经拍卖的人民法院确认,并在该拍品页面对应选项上明示。当有最高应价并超过保留价时,应征询所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意见;有二人以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以网上抽签的方式确定买受人。 6、拍卖公告期限、拍卖中止、撤回及再行拍卖、重新拍卖等仍按《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进行。 7、已上网的标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改为传统拍卖,有正当理由需改为传统拍卖的,需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向中院、高院说明情况。 8、各法院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应贯彻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机动车、产权明晰、已腾空或容易腾空的房屋(包括异地)以及其它有意向竞买人的标的原则上均应在网上拍卖。市中院在基层法院上报随机选择拍卖机构时,应把关审查标的是否适合网络拍卖,做到能上网的均应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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