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战略:法院形象公正建设的具体维度 ――裁判文书穿“外衣”引发的思考
时间:2013-04-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遂昌法院     应  巧          

论文提要裁判文书是整个司法程序最终的产品,是审判权能在法院外的延伸,其质量的好坏、效力发挥与否,直接关乎法院形象。全国法院纷纷对裁判文书加装封皮,一改之前粗糙、简单样式,规范裁判文书助于提升法院形象公正。法院形象公正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关键,法院通过依法裁判、合法利益维护、法制宣传等司法行为和公正理念等的具体外化在公众心中形成感知。具体而言,法院形象包括法院机关形象、工作人员形象和“产品”形象。因此,结合公众形成感知的载体和形象的三个分主体,推进法院形象公正建设。其与企业形象建设的共性是CIS战略导入的前提,CIS为法院形象公正建设明确了三个维度即具体操作指标。首先MI强调当前法院形象公正建设的动力;其次当下做好VI的维护与统一;最后也是核心即强化BI,突出规范法官对外行为。司法的权威不在于构建多么宏大的制度体系,而是体现、蕴含在司法的细节之中,法官需要注重细节。以规范法官行为促法院形象公正,使其成为彰显司法权威性,承载司法公信力,宣示司法公正的一面镜子。全文共9450

 

2012年新年伊始,张先生拿到浙江省CH区人民法院新式判决书,惊喜不已:“新年后法院的判决书也穿了新衣,看上去更庄重、严肃了!”浙江全省法院自今年11日起统一实行裁判文书封皮制。早在200278,山东省全体法院就已开始实行。当前安徽、福建、江西、广东、甘肃、陕西、广西、新疆等省份部分法院(有的甚至全省法院)陆陆续续开始给裁判文书穿“外衣”,很多未开始实行的法院已处于封皮样式积极探索阶段。各地区法院贴加的封皮在纸质、纸型、封面设计上略有区别,但总体效果是一致的,纸张硬朗、裁判文书标题、法院名称更醒目,看起来就像“精装本”,规范、庄重而又温和。

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承载的功能的阐述:“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裁判文书是法官在完成对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寻找后,裁判胜负的文字书写,是法院专属审判权下的“产品”,其质量的好与坏,直接关乎法院形象公正。裁判文书之前样式普遍偏于简单、粗糙,如纸型纸质不统一、装订不规范、制式封面应用的不一致等。笔者在办理商事案件中感触颇深,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后直接折成小块塞到兜里;到申请执行阶段,绝大多的申请人提出找不到裁判文书;那些带来裁判文书原件的,也基本是“面目全非”,写满电话号码、文字或缺角少页。胜诉方尚且如此对待裁判文书,大可估计出败诉方行为。当前裁判文书,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与被随意对待的尴尬,这不正是法官乃至法院的尴尬!行政公文、医疗报告、公证书、工程图等都有封皮包装,且国外法院普遍实行裁判文书封皮制。给裁判文书穿“外衣”与厂家给产品包装的最终指向都是为了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产品通过包装展现企业的经营项目乃至经营理念、文化,高流通下增加企业收入;同理,裁判文书“外衣”包装,更能彰显司法规范与威严。

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征,目前关于司法公正的含义以及理论架构,界说纷繁却未形成统一;实践中又强调着司法公正,现状是对措施成效的有力反馈。笔者认为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进程里,不妨以形象代替抽象,以更具体的角度拉近与司法公正的距离,获得对司法公正内涵的领悟,一些之前难以解决的问题也许就豁然开朗。主文写作之前需先解释几个名词,以利于下文的论述。“形象”属于多义词,本文从认识论角度,是指人们根据事物的外在特征形成的直观反应,即人对事物的“感觉”和“知觉”。法院形象是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与民众互动过程中,公众通过各种感觉器官在大脑中对其形成的整体印象。法院形象公正指的是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与公众互动中给社会大众形成的公正印象。

一、     法院形象公正价值与内涵:形象的“乌托邦”――追求公众感知

本文在开始就对法院形象作了阐述。法院形象公正既包括法院环境形象公正、内部工作人员形象公正和“产品”形象公正。其中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形象公正主要强调的是法官形象公正。

(一)法院形象公正的价值功能:正义的立体化、社会化

法院以及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声誉不高是司法权威弱化的原因之一。尤其体现在基层法院,大量的上访造成权力重心上移,一审法院在解决社会问题上遭遇尴尬;在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又出现如被告故意不出庭、庭审现场公然斗殴、武力抗拒执行等不惧法律、无视法官的行为。而台湾地区09年对最受信赖的职业进行民意调查,结果显示法官在所有职业排名中居第三。“威伤,则重在下。”([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近两年在讲话中多次指出要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法,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受? ([2])公正是权威形成的前提。

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征,是法院主体对公众认受性的重视。当前全国法院实行的裁判文书加装封皮现象是重塑法院形象的契机。实行裁判文书封皮制,是对司法判决的重视,提高印刷质量以延长文书保存;更是对法院形象公正的追求,单单从裁判文书的样式规范上似乎很难与法院形象公正联系起来,稍作深入,“公正感”的形成源于当事人对法官就案件所涉及司法过程的持续感知,司法裁判虽为司法最后程序,却又是最核心环节,若法官草草拟定、打印、盖章随即送达当事人,且不说判决结果如何,法官以草率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分是公众尤其是当事人难以认可的([3])

法院形象公正是建立在以看得见的方式上,强调与公众的互动,具有正义直观性和社会化。法院独有的司法审查权下形象公正有利于提升司法权威,“权威”即有威望,值得信服,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具有的威信和影响力,是司法机关履行司法职能的前提。司法权威的形成一方面源于国家制度,这是“先天”的,然而,权威的维护和提升还必须有赖于后期实践与民众的互动。几何空间中的面、角、棱彼此联系,需三者协调才能将各自的美完整的展现出来(最终呈现的形式是一个完整的空间)。形象公正是公正的立体化,类推几何学原理,法院、法官、裁判文书三者树立集体意识,最大程度的展现出共通的价值美(公正)。

(二)法院形象公正的具体内涵

1.法院环境形象公正

本文为区别法院自身形象和法院代表的司法形象,将前者称为法院环境形象,后者称为法院形象。形象公正首先是法院自身应有的公正形象,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特有的审判职权可以处分人的权利,甚至剥夺人的生命;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公众的信赖与盼望。法院自身形象公正不仅维护了司法权的威望,而且为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提供了“土壤”([4]),其外在化的具体环境表征是“法治”形象的载体之一,彰显出自身的司法职责与威严。

法院环境形象是通过法院的建筑、工作场所、装饰风格、办公设备等反映出来的外在形象,犹如仪表、服饰之于人,能直观的反映出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区别,是整体法院形象的外在呈现。看古装剧我们间接感受了历朝历代的“法院”(古称衙门)。然衙门司法行政合一,八字墙、鸣冤鼓、石狮、坐堂问案者着官服、戴官帽、惊堂木、断案牌、发令牌、写有“回避”、“肃静”等字眼的虎头牌面、判词格式和用词等,视觉可触及之景物无不暗含古代“法院”权力威慑形象。再来看现代法院:独立的建筑从形式上保证其不具有行政职能;审判活动区悬挂国徽、法庭布置、管理细则、法槌、法官服、法官袍(胸前佩戴国徽章)、合议庭、精装本裁判文书、职业警示宣传语等。现代法院以环境形象上的革新、规范、庄重促进司法正义的形成,只有法院自身形象规范公正,公众才能信任法院,才会把矛盾和纠纷的解决首先选择在法院,而不是自行采取武力等手段解决。

2.法官形象公正

 “守天下之法者,吏也”([5]),古人很早就认识到法律作用与官吏执法关系密不可分(当然,这里是指贤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赋予法院专司司法职能,现代法官是法院审判权行使的主体,狭义上的法院形象即法官形象,法官的自身人格已被司法权吸收,司法公正实质上是法官的严格司法和公正裁判。引用西方谚语,法官既不掌握刀剑,也不掌握钱包。他所拥有的只是公民的信任。正义的形成与法官形象正比,正直的法官促进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可见,公众对法官形象感知的形成基于法官行为,而非法官个人外在形象。法官形象是当事人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中表现出的素质、礼仪修养、价值观等的感知,法官形象不仅仅取决于其博学、丰富经验、睿智等内在品格,更取决于法官外化行为的合法、规范。而针对其行为,公众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还包括审判业务外的行为([6])。近几年法院系统干部违法违纪形势严峻,湖北法院“开房门”事件、宁夏、浙江等省市法院工作人员受贿案等,这些案件中违法违纪人员要么院长要么副院长,都是居高职高位的法官,他们有着丰富的司法经验、学识,但行为的一时放纵导致他们唯一拥有的公众的信任丧失,古人韩非早在公元前3世纪就指出 “国无长强无长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3.“产品”形象公正

裁判文书与法院形象的联系前文从“产品”性质方面已作论述。这里笔者再就裁判文书的效力方面作补充,即裁判文书是审判权能在法院外的延伸。裁判文书的受众是当事人及社会,送达给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已经脱离了法院、法官,看似已经不属于法院的组成,很多人就此认为裁判文书送达后,其存在与否或形象如何不影响法院形象。不然,裁判文书因为作出主体的特殊性而区别于一般产品:(1)是对案件相关者的尊重和法院权能行使情况的监督凭证;(2)是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处分时具有合法性、公正性的证明;(3)是私权利进行再救济的证明;(4)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权威材料。可见,裁判文书虽然空间上处于法院之外,但其效力、地位乃至责任的正式发挥始于与法院在空间上形成距离(后),也可以说是法院审判权能的延续。而处于法院范围内的裁判文书只能证明审判事件的发生,且该作用通过其他任何一种途径(如案件排期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法官个人备忘录等)均可实现,此时的裁判丧失了“本能”,并不具有司法强制效力。

二、导入和借鉴:CIS战略下法院形象公正的多重路径

前文指出法院在公众心目中声誉不高在于法院形象发生偏离。公正是法院的立身之本,而形象不公威胁着“依法治国”总原则的推进乃至国家的稳定发展,当前法院形象公正建设刻不容缓。

(一)CIS导入前提:企业形象建设与法院形象建设的共性

形象建设的核心在于互动下形成感知。互动是建立在至少两个主体之间,且必有一主体是人,即可以是人与人的互动、人与电脑的互动,但杯子与杯子就无法互动。同时互动的形式并不限于我们日常理解的动态形式,也包括静态互动形式,其呈现的是立体而又具体的感知。

企业形象是指一个企业通过精心设计策划和人为塑造,通过一系列外部特征表现出来的,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形成的良好形象。([7])企业形象建设是企业文化学科最核心部分,当前CIS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大量的中文教材译为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或称司肖理论在企业形象塑造上的成功是公认的,其以提高企业产品知名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等为目标,树立具有独特个性、且能为自身和社会公众认同的企业形象。

企业与法院虽性质截然,商誉是企业的最终追求;声誉是法院的立院之本,但进行形象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为了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且前文在法院形象公正内涵论述中,公众对法院形象公正的感知借助了视觉识别和行为识别,法院张贴或镌刻在显要位置的职业警示宣传语或院训等是通过理念识别彰显法院文化的具体标识。简言之,法院形象公正的实现依靠公众的理念识别、行为识别和视觉识别。这三个识别系统正是CIS理论的三个子系统:MIBIVIMI(Mind Identity)即理念识别;BI(Behavior Identity)行为识别;VI(Visual Identity)视觉识别。表1CIS理论三个构成要素在企业和法院相对应的具体载体,进一步说明法院形象公正建设中导入及借鉴CIS理论的可行性。

1 CIS理论在企业和法院形象建设中的运用

CIS  对象

企业

法院

理念识别(MI

经营理念、企业目标、企业精神、企业战略、企业使命等

立院之本、司法之基、司法价值观等

行为识别(BI

 

对内:业务管理、教育、公害对策、研究发展等;

对外:市场营销、年庆晚会、公益性活动、公共关系等

对内:质效管理、内网建设、职业规范以及考核标准制定、廉政教育、业务培训等;

对外:庭审裁判、法制宣传、舆论应对、社会问题处理、文书送达、公众开放日活动等

视觉识别(VI

 

 

基本设计:企业名称、象征标志、标准字、吉祥物等;

关系应用:办公设备、建筑物、标识牌、制服、包装用具等;

辅助应用:维修、使用说明等

天平、国徽、国旗、法袍、法槌、法庭布置、案卷、管理细则、院训、警示标语等

 

(二)CIS理论之借鉴:法院形象公正的具体维度

1可知CIS理论在法院形象公正建设中的可实施性,其完整且成功的实践使得法院形象公正建设的具体维度(体系)跃然纸上(如图一所示)。即以理念、行为、标志为主支架,付诸具体化的子项目,本文称之为法院形象公正建设的“CIS战略”。

图一:CIS战略在形象建设中展现出的具体维度

(图示说明:上图涉及两个主体和一个理论:企业形象、法院形象和CIS理论。CIS理论自身的三个子系统(下方);CIS在企业形象建设中产生三个分支(左边)CIS在法院形象建设中同时对应的三个分支(右边)。实线是名词实际包括的内容,虚线是两个名词间相互作用及推断的结论)

1.加强法院理念识别系统设计,为法院形象公正建设注入动力。CIS指出MI是企业形象建设的核心,是企业文化形成与发挥作用的前提。当然,法院理念是法院在解决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过程中所依据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体现法院公正、为民的宗旨。法院理念是法院发展的灵魂,是当前权威弱化下法院发展的新思路。表1,法院理念识别系统至少应该包括法院精神、法院职责、院训、院风、司法价值观等法院文化的具体载体。法院文化包含法院理念,其通过加强制度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的开发与认可渗透于法院各个维度,追求努力营造公正裁判、严格执法的文化氛围。

一是提炼出鲜明的精神标志。如确立院训并铸刻或者镶嵌于法院的醒目位置,警示和激励干警,同时彰显法院文化底蕴,为法院起到一定程度的宣传作用。如古代衙门大堂高悬的“公生明、廉生威”匾额,在官吏行使职权过程中起着约束作用,亦是百姓“清官情结”形成和传承的原因之一。当前我市9个基层法院中无一确立院训的。

二是开展司法作风建设,让廉洁司法深入人心。法院形象公正建设必须杜绝司法腐败等自毁形象的行为发生,加强司法核心价值观和“五个严禁”的讨论、学习等,从源头上肃清影响形象公正的因素。

三是全面建立规范有序的制度规章体系,实现以制度管案、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工作格局。审判理念、职业道德、司法礼仪等规章将理念细化到每个角落。

法院文化为法院形象公正建设提供了价值指引、行为确定与愿景(目标),有力地推动了法院MI设计。笔者分别点击进入J地区10个法院的门户网站:(1)有7个法院网站上单独设置“法院文化”一栏,J中院“法院文化”是归类在“队伍建设”栏中,j1法院和j2法院网站上未找到该栏目。(2)各法院“法院文化”栏里面的内容相似,基本包括法官文学作品展示、法院集体活动照片集锦。j3法院增加了职业规范、审判方式;j4法院网站上“法院文化”栏项目丰富,如音乐点播、生活资讯等。通过对法院网站的访问,我市各法院文化建设仍处于表层,尚未将文化建设作为法院发展的重点。但仍有一丝欣慰,j5法院网站“法院文化”栏里的 “5年文化发展规划”,包括成立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分工协作机制、设计方案、经费保障等总体思路以及加强法院精神文化、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建设。结合该院当前面向社会征集院训,这一系列的文化建设举措乃至成为努力提升司法权威、司法公信的缩影,为其他法院推进法院形象公正建设提供了借鉴。

继续对前文中裁判文书穿“外衣”的思考,裁判文书是法院司法活动的“产品”,而司法活动无时无刻不受到法院的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从动态角度,裁判文书的形成是法院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活动和谐共振作用的产物;从静态角度横向来看,浏览不同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或深或浅的感知([8])法院之间不同的制度、理念、行为等文化因素作用的痕迹;纵向观之,我国古代判词与现代判决书足以见证法院文化甚至法律文化的发展。可见,裁判文书是法院文化的重要载体。当然法院文化的建设归根到底是为了提升法院形象公正。

2.深化法院视觉识别系统,重视细节标识的首因效应。VI是形象建设最快速最直接的方式,其关键是标识的设计。标识承担着区别于他物的责任,企业通过独具特色的创新标识展示自身产品以及经营领域;法院标识肩负着表达、传播法院形象公正。当前法院环境标识设计基本齐全,上文法院形象公正的内涵阐述中已经有诸多指出。从视觉标识的设计到维护中来,保持环境标志的整齐、庄严,如高扬的国旗、高悬的国徽、布置井然的法庭、裁判文书规范装订等;保持标识的统一,如着装、佩戴国徽、用语用字等。

3.强化法院行为识别系统,促进法院形象公正。BI是法院形象建设过程中最关键也是最艰巨的,一方面MIVI的执行和实现中归结于BI,其几乎囊括了法院整个司法过程和自身行政管理过程;另一方面行为对互动的追求,成为公众感知的主要来源,但感知是运动、复杂的,有着不特定性。再回到图一(CIS理论中以虚线和着重号标记部分),MIBIVI三个子系统内部之间的联系诠释了BI与法院形象公正建设的联系好比“牵一发而动全身”。

法院的一切司法行为指向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外部行为和内部行为(对外即表现为法院直接与公众互动;对内行为表现为法院行为与公众感知不存在时空同一性),均通过全体员工的行为活动得以表达。司法活动突出表现为对司法职能的行使,这亦即法官职能,故法院行为可具体认为是法官行为。从表1看出,与公众互动的行为主要是外部行为的直观体现,因此法院BI中着重关注并规范法官的外部行为。

1)法官对外行为与法院形象公正

一般而言,公众不仅不可能,也往往没有耐心理解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决定,他们的生活环境令他们更容易理解普通纠纷([9])。作为司法公正的主体法官,通过不断反复的行动演示并且巩固、强化着法院形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当前独具特色的混合模式下司法的程序公正成为推进司法公正的核心,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既要坚持过去司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庭审程序合法的要求,又要重视程序价值下通过自己公正、规范的言行、举止、仪态来获取当事人乃至公众的信任。法官的对外行为存在案件审理前、中、后以及业务之外中,司法的权威不在于构建多么宏大的制度语系,而是体现、蕴含在司法的细节之中,公众对裁判公正的判断几乎来源于对法官一言一行、一点一滴细节的捕捉和观测。因此法官要关注司法细节,直面公众([10]),用心审案([11]),此时作出的裁判才具有使公众信服的“资本”。

鉴于当前理论上已有大量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纪律和具体制度等([12])约束着法官行为,且针对法官庭审时的行为已有诸多专家学者论之,篇幅所限本文主要从案件审理以及法官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具体小节强调法官对外行为与形象公正的塑造。

2)组织调解、动员息诉过程中的形象公正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在遇到稍微复杂的案件情况下,为了规避审判风险,抓住当事人急于解决纠纷的心态和对法律的不熟悉,周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或动员原告撤诉或进行“和稀泥”调解。如某基层法官在审理债务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中有其三年前作出的关于确权的判决书存在实体错误,该法官不敢依法裁判,采取“两头吃”想方设法进行调解,使案件久拖不决。再如行政诉讼活动中,法官动员原告息诉或者动员被告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促使案件能够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J地区j5法院的统计资料表明,09―125月,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46件,其中撤诉18件,维持7件,驳回14件,撤销4件,判决履行2件,确认1件,撤诉率占总结案数的39.13%。因此,大量的行政诉讼未经开庭审理,这种 “暗箱操作”现象以至于在公众中形成“官官相护”思想观念,行政官司难以打赢;另外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无视甚至藐视诉讼的,这些加剧了法官形象公正度的下降。

法律明确规定的裁判方式包括调解、撤诉,笔者认为,法官对民商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时除了遵守当前法律的规定外,必须依据案件的事实来主持调解,做到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说明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在行政案件中,法官须做到行必思善,不苟为难[13],避免甚至杜绝主动出面动员撤诉,尊重原告合理的诉讼意思表示,特别是动员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息诉,加剧了原告对“官官勾结”的愤恨。综上,法官依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进行审查、按照诉讼法规定严格庭审秩序,增强了法官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

3)法律释明过程中的形象公正

自由心证下法官的释明,是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的制度创新,也是法官内心活动外化的途径。释明字面意义即解释说明,法官释明制度是出于对当事人人权的保护,一是对权利、义务的告知,为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告知当事人(尤其是没有代理律师的)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的原告申请回避、申请调取证据等权利的告知等。二是对重要的程序事项的公开释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如提醒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特别是在原告方举证、被告答辩后,很多法官就忘记提示被告方是否有证据提供,而被告对程序的陌生,直到判决后也未实现举证,产生上诉或上访;一定程度的实体事项的释明,是对弱者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如庭前的诉讼风险提示、辩护人的申请,庭审时对诉讼请求的明示、从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的提示、最后陈述的内容等,增加弱当事人的发言,绝大多数的民商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刑事被告人是不熟悉法律,更不了解诉讼程序,法官的提示、引导,使得被告人明白接下来发言的内容指向,辩护具有针对性和具体性,有利于案件当事人感知公正。尤其需注意量刑释明,宣判后,法官对被告人应受到的刑罚处罚释明,即对量刑理由和“加减”刑计算进行详细说明,促进被告人服判息讼。使其参加到程序中。三是及时公开总结诉讼双方争议焦点,并询问双方是否有不同意见。当有方当事人进行辩解后,还需就此辩解内容提示对方当事人有无意见。

行文至此,法官行为于细节处彰显兼顾双方当事人([14])。实践感触,民商案件中原告改变之前强硬态度,主动减少诉请;刑事被告人的主动认罪与法官行动上的尊重、无私、严明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联系。时刻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仪态,尽最大程度的消除公众因法官行为而产生的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笔者认为,发现或者有举报法官行为不公的,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应及时介入调查,并在第一时间予以通报。目前针对法官行为的约束与规范仅仅只是道德准则、纪律、行为规范等规章文件,立法中尚未明确因法官(对外)行为造成“错案”的追求机制、法官(对外)行为致公众产生合理怀疑的种种事由列举或者具体化。细化法官在法庭内外、调解前后、案件审理前后以及业务外活动的言行、举止和仪态的公正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法官申诉制度和奖惩制度。当然还须扩大对法官的监督主体范围,从人大到社会公众,法律社会化反过来践行于对法官行为的监督;以及加强对法官修身正己明德守廉的教育,提高法官自身修养和素质。

 

孟子提出“徒法不足以自行”以及王安石强调官吏对法执行的必要性;古制“徙木立信”、“杀罚立威”;“以法度治之,精公无私,则民亲上”([15])为现代法官明确了公正是执行法律的必要前提,是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权威规则体系不可缺少的追求。现代司法公正唯能有百姓的信赖与遵从,才能树立并提升司法的权威。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征,是公众与司法机关互动中形成的对法院、内部人员及裁判文书的公正感知。任何一项制度的确立都需要长期的实践与贯彻;任何一项制度的落实都需要受众的认可。这也是本文努力的方向,通过借鉴CIS理论,探索出具体的法院形象公正 “CIS战略”,立足于三个维度与当前实际,详实且有侧重的论述了法院形象公正的建设,法院主体以自身环境的构建致力于司法公正有序且富有成效推进。“法官是法律效力由应然到实然的桥梁和中介,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图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关子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16])作为一名法官,心证自由、利益驱动下的裁量将挑战甚至弱化着法官形象,“动态的法律”演变成对法官的嘲讽,从我们的本职行为出发,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一点一滴,不忽略任一细节,操履严明,展现中正有度法官形象、法院形象。以脚踏实地的行为接近民众、亲近民众,使其感触公正;以公众的信赖推动法律完善,在这循环作用链中,彼此联系,我们最终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1]) 《管子・七法》

([2]) 原文:《论语・颜渊》第十七篇,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3]) 公正感的形成基于认可和接受。

([4]) 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提倡司法独立过早,公正是司法独立的土壤、基础;公众对同案不同判的否定,可见我国司法公正尚未实现,理论倡导大于实践。

([5]) 张白山等:《王安石及其作品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这里的“吏”,古即官吏,现仅引申为法官。

([6]) 法官拥有对权利、生命的处分权能,但同时属于公务员,承担为人民服务的使命,现社会公众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对公正的渴望要求通过法官以看得见的方式行使职权,在难以区分法官业务内还是业务外活动的情况下对法官提出的严格要求。笔者认为这是合理且积极的,公众的严要求是建立在对法官司法的信赖之上,促使法官求真、求善,进而维护、巩固司法公正形象。

([7])许文涛:《兵团企业形象初论》,载《新疆农垦经济》,1994年版第6期。

([8])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感知是客观事物通过感觉器官在人脑中的直接反应;心理学认为,感知包括感觉和知觉,具体有视觉、听觉、肤觉、嗅觉、味觉,组成人的感知系统。

([9]) 苏力:《中国法官的形象塑造―关于陈燕萍工作法的思考》,载《清华法学》,2010年版第3期,第83页。

([10]) 直面公众强调与公众互动;严格了法官审案的细心与耐心以及设身处地的从公众立场出发,将公正落实到细节。

([11]) “用心审案,播撒和谐―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园区法庭副庭长陈燕萍”,载《人民日报》,2010年1月18日,第2版。陈燕萍法官事迹对规范法官行为可能有某些边际作用。

([12])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司法礼仪的若干规定(试行)》等。

([13])《管子・法法》

([14]) “法官不仅可以是慈母形象,也可以是严父形象。”出处同前注(9)。

([15])  《黄帝四经・五正》

([16])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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