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2014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论文的通知
时间:2014-04-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关于征集2014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论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中国法官协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和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台湾)拟于20147月在福建联合举办2014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将以“两岸协议实施的司法保障”为主题,围绕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实施中的“两岸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的认可及执行”、“两岸罪犯移管与罪赃移交”,以及两岸投资保护协议实施中的“两岸投资商事争议的解决”、“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所作调解协议的执行保障”等议题进行交流研讨,现省高院拟向全省法院征集相关论文。

请你院接通知后,组织辖区法院认真准备、积极参与,并按筹委会要求的体例格式,于2014530日前将相关论文直接发送至筹委会邮箱:haixiesifa@163.ocm,联系人林斯微(福建高院),电话(05918708755015080498310

我室联系人黄野松,电话(05782531676。

                                                                                                                  2014416

附件

2014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

论文格式规范

 

一、字数标准

论文拟定500010000字左右。

二、标题规范

    稿件的标题级别一般按“一、()1.1)”层级排列。具体如下:

“一、……  (标题结尾处不带标点)

(一)……  (标题结尾处不带标点)

1.……  (标题结尾处不带标点)

1)……。(一般不作为标题级,直接接段落,段末带标点)”

正式发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裁判文书等文件中的标题级别和文字表述以原文为准。

三、简称的用法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等文件在同一篇稿件中首次出现时需用全称,并在全称后面加括号注明“以下简称《某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

四、注释

1、注释方式:脚注。

2、编号格式:①②,放在标点符号后面。

3、编号方式:每页重新编号。

4、参考书目:列在每篇文章的最后。

五、引用的格式

1、译著:国别、作者、译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页码。如:[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556页。

2、专著:作者、书名、出版社、日期、页码。如: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426页。

3、编作:编者、书名、出版社、日期、页码。如: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7月第1版,第25页。

4、论文:作者、论文名、期刊名、年份、期数、页码。如:杨宇冠:《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载《中国刑事法律杂志》2002年第4期,第3页。

5、论丛类:作者、论文名、编者、论丛名、出版社、日期、页码。如: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79页。

6、报纸文章类:作者、文章名、报纸名、日期。如田成有:“多点理解法官的处境和压力”,载《人民法院报》2011324

7、网上文章类:作者、文章名、网络名、访问时间。如:“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法律保护”,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2400,访问时间2011313

六、表述要求

1、关于两岸法律表述问题。在每篇论文开头首次使用“中国大陆法律”、“台湾地区法律”的表述后,其后可简称“大陆法律”、“台湾法律”,如大陆物权法(全称不冠“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民法”等(不使用书名号,使用引号)。可使用“大陆和台湾的法律”、“两岸法律规定”、“两岸法律”等表述,不得出现“中华民国民法”等类似表述。论文需要援引台湾地区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时,首次全称援引后,其后可简称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均需加引号)。

2、关于两岸司法机关表述问题。对1949101之前的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可不加引号,如果上下文意思清楚,尽量不冠“中华民国”,必要时,可前置“当时的”限定语。对1949101之后,台湾地区“五院”和所属各“部、会”及下属“署、局”可称为“台湾地区××主管机构(部门)”,如台湾地区“司法院”可称为“台湾地区司法主管机构”,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可分别称为“台湾地区审判主管机构”和“台湾地区行政审判主管机构”,台湾地区“法务部”可称为“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论文中对此均不需加引号);台湾地区各县(市)所属机构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智慧财产法院等可直接表述其名称且不需加引号。对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全称表述为最高人民法院,不使用“最高法院”的简称。

3、关于区域、时期等表述问题。论文中涉及到“中国、全国、我国、国内”等类似表述的,均视情使用“中国大陆”或“大陆”(注意“大陆”后面不要连“地区”),但作为专有名词(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或指古代中国、中国传统等1949年之前的,“中国”表述予以保留。指代民国时期的“旧中国”、“国民党时期”改为“国民政府时期”或“1949年之前”。“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时期”、“民主革命时期”、“解放区”、“根据地”等涉及国共斗争时期的称谓,使用定性描述,如20世纪40年代中期,共产党治理的区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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