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014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
论文格式规范
一、字数标准
论文拟定5000至10000字左右。
二、标题规范
稿件的标题级别一般按“一、(一)、1.(1)”层级排列。具体如下:
“一、…… (标题结尾处不带标点)
(一)…… (标题结尾处不带标点)
1.…… (标题结尾处不带标点)
(1)……。(一般不作为标题级,直接接段落,段末带标点)”
正式发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裁判文书等文件中的标题级别和文字表述以原文为准。
三、简称的用法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等文件在同一篇稿件中首次出现时需用全称,并在全称后面加括号注明“以下简称《某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
四、注释
1、注释方式:脚注。
2、编号格式:①②,放在标点符号后面。
3、编号方式:每页重新编号。
4、参考书目:列在每篇文章的最后。
五、引用的格式
1、译著:国别、作者、译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页码。如:[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5-56页。
2、专著:作者、书名、出版社、日期、页码。如: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426页。
3、编作:编者、书名、出版社、日期、页码。如: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25页。
4、论文:作者、论文名、期刊名、年份、期数、页码。如:杨宇冠:《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载《中国刑事法律杂志》2002年第4期,第3页。
5、论丛类:作者、论文名、编者、论丛名、出版社、日期、页码。如: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79页。
6、报纸文章类:作者、文章名、报纸名、日期。如田成有:“多点理解法官的处境和压力”,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3月24日。
7、网上文章类:作者、文章名、网络名、访问时间。如:“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法律保护”,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2400,访问时间2011年3月13日。
六、表述要求
1、关于两岸法律表述问题。在每篇论文开头首次使用“中国大陆法律”、“台湾地区法律”的表述后,其后可简称“大陆法律”、“台湾法律”,如大陆物权法(全称不冠“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民法”等(不使用书名号,使用引号)。可使用“大陆和台湾的法律”、“两岸法律规定”、“两岸法律”等表述,不得出现“中华民国民法”等类似表述。论文需要援引台湾地区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时,首次全称援引后,其后可简称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均需加引号)。
2、关于两岸司法机关表述问题。对1949年10月1日之前的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可不加引号,如果上下文意思清楚,尽量不冠“中华民国”,必要时,可前置“当时的”限定语。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台湾地区“五院”和所属各“部、会”及下属“署、局”可称为“台湾地区××主管机构(部门)”,如台湾地区“司法院”可称为“台湾地区司法主管机构”,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可分别称为“台湾地区审判主管机构”和“台湾地区行政审判主管机构”,台湾地区“法务部”可称为“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论文中对此均不需加引号);台湾地区各县(市)所属机构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智慧财产法院等可直接表述其名称且不需加引号。对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全称表述为最高人民法院,不使用“最高法院”的简称。
3、关于区域、时期等表述问题。论文中涉及到“中国、全国、我国、国内”等类似表述的,均视情使用“中国大陆”或“大陆”(注意“大陆”后面不要连“地区”),但作为专有名词(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或指古代中国、中国传统等1949年之前的,“中国”表述予以保留。指代民国时期的“旧中国”、“国民党时期”改为“国民政府时期”或“1949年之前”。“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时期”、“民主革命时期”、“解放区”、“根据地”等涉及国共斗争时期的称谓,使用定性描述,如20世纪40年代中期,共产党治理的区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