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12-04-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丽水市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丽水市中院课题组

 

“规范自由裁量,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是当前刑事审判改革的焦点热点问题。自201010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省高院于20109制定《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供我省各法院参照执行。经过八个月的实践,我市九个基层法院对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意见执行得如何?遇到什么困扰?为此,我市法院刑二庭经过深入调研,形成如下报告。

一、我市九个基层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进程及概况

(一)试行前情况(201010月前

量刑规范化改革在2010101试行前已在全国多个法院如火如荼的开展,我省也在部分法院进行试点。20095月,省高院下发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一并下发,对最常见的交通肇事、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毒品等五种罪名,在试点法院进行试点,供其他法院参照。2009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关于在全国法院扩大量刑规范化试点罪名,将强奸、非法拘禁、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十个罪名纳入量刑规范化试点范围。丽水市辖区法院并未纳入试点法院,我市各法院对该项改革起步较晚,与我省各法院相比也相对落伍。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面试行前,庆元、龙泉等法院就尝试该项工作,对部分罪名的部分案件参照上述指导意见进行尝试,为推进全面量刑规范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试行初期情况(201010月至20113月)

20109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发,于2010101全国法院全面试行。为此,我市法院于201092728日在龙泉召开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市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方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就量刑规范化改革有关文件进行了学习,会上提出“积极行动、先易后难、稳妥推进”的要求。省高院于2010930召开全省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传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项工作的会议精神,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及省高院实施细则进行了学习。在改革的实践中,各法院高度予以重视,对该项改革工作有不同程度的推进。遂昌、松阳法院专门成立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小组,加强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对于一些法院、一些法官来说,量刑规范化是一种新事物。在改革认识程度上,有部分法院、部分法官还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仍停留在旧的量刑观念。在改革推进程度上参差不齐,操作中各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选择性对部分罪名、部分案件进行操作;有的在量刑时参照指导意见进行,但在案卷中没有体现;有的用传统方式进行量刑,得出宣告刑,再反推得出起点刑、基准刑及调节比例。在操作方式上,有的制作量刑表格,有的在合议笔录中反映,有的仅反映在自己的脑海里,没有在案卷中体现。制作的量刑表格五花八门。据统计,全市基层法院201010月至20113月共结刑事案件870件,属于量刑规范化改革中的十五种罪名的共611件,占72.2%,其中按照量刑规范化要求操作的共404件,占十五种罪名案件的66.1%,表格入卷的为128件(见图表一)。属于量刑规范化改革中的十五种罪名的611件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书面量刑建议书92件,口头提过量刑建议43件,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率为22.1%,法院采纳106(见图表二)。提出书面量刑建议书仅为莲都、松阳检察机关,个别检察机关在庭审时口头提过量刑建议,多数检察机关未提过量刑建议。

图表一:

 

 

 

 

 

 

 


图表二:

 

 

 

 

 

 

 


(三)现阶段情况(20114月至今)

为全面了解全市各基层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全市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推进的进程,我市法院201132123日在遂昌县召开全市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推进会,全市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各法院各自汇报了前期工作的开展情况,并进行了经验交流。会上提出“再次认识改革意义、全面推进量刑改革”的要求,明确自201141日起属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十五种罪名的案件,对被告人的量刑都要有量刑表格附卷。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到我省试点法院永康法院考察,通过听取试点情况介绍、座谈交流、查看案卷并复制量刑表格等形式进行学习取经。从20114月至今各法院审结的案件来看,量刑规范化改革有明显好转。改革主要成果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十五种罪名均按最高法院要求纳入量刑规范化改革之中

遂昌会议后,各法院积极行动,以更加热情的态度投入到改革之中。据统计,20114月至20115月,全市基层法院共结刑事案件264件,属于量刑规范化改革中的十五种罪名共180件,占68.9%,按照量刑规范化要求操作的共173件,占十五种罪名案件的96.1%(见图表三)。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软件自201151在各法院的运用,十五种罪名均按最高法院要求纳入各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之中,改革在全市法院已全面试行。

图表三:

 

 

 

 

 

 

 


2.法官规范量刑活动的“路线图”已全面以文字方式呈现

20114月下旬,我院对各基层法院就量刑规范化改革执行的检查情况看,各法院对该项改革的认识到位,严格执行“一案一表”的要求,法官的量刑思维、对量刑起点与基准刑的确定、从重从轻的调节幅度及最后宣告刑计算在量刑表中呈现得一目了然,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实体方面已全面启动。在程序方面改革也逐步推进,有部分案件的量刑在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辩论环节也相对独立,法官量刑的“路线图”能够被控辩双方及社会公众所预测。

3.各地法院还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进一步细化的措施

景宁法院通过庭务会,确定对最为常见的盗窃案件基准刑的确定、累犯的调节幅度进行细化,对法官的10%调整幅度进行限制,供内部自行掌握,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作了有益的尝试。具体做法为:(1)盗窃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每增加600元盗窃数额增加基准刑1个月;盗窃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盗窃数额增加基准刑1个月;(2)对于累犯,在刑满一年内犯罪的调节幅度为50%;在刑满二年内犯罪的调节幅度为40%;以此类推,在刑满五年内犯罪调节幅度为10%;(3)对于法官10%调整幅度的运用不能随意,要说明理由。

4.松阳法院成功研发了量刑规范化系统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对接程序,这项成果对深化和推进整个量刑规范化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201151起,各法院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软件的运用,不仅规范了对各被告人的量刑,也方便了刑期的计算。为有效解决手工输入量刑规范化数据信息费时费力等问题,确保及时准确完成量刑规范化数据录入工作,松阳法院成功研发了量刑规范化系统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对接程序,实现了案件信息自动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导入到量刑规范化系统的功能。该软件的主要特点有:一是无人值守,实现定期自动化导入。只需将该程序运行于服务器端,程序每隔半小时将自动检查一次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把其中需要导入的案件及当事人信息自动导入到量刑规范化系统中。二是及时准确,减轻办案人员的工作量。由于程序是自动提取审判流程系统的数据,减少了输入环节引起的录入错误,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有效地提高了量刑规范化信息录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三是拓展功能,弥补了原系统中的不足。原量刑规范化系统中的导入功能,需要事先将案件信息和当事人信息手工录入到EXCEL再导入到系统,且当案件有多个当事人时存在信息无法导入的问题,该院研发的这一程序有效弥补了这一不足。四是灵活通用,程序占用资源小。该程序充分考虑由于案由更新及服务器更换等带来的问题,可灵活设置案由及服务器等信息,同时,该程序可以在服务器中运行,几乎不占用服务器资源。

5.检察机关逐步融入量刑规范化改革

随着改革的深入,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关注度、参与度逐步提高。2011420115月全市基层法院属于量刑规范化改革中的十五种罪名的180件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书面量刑建议书87件,口头提过量刑建议22件,法院采纳86(见图表四)。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率为60.5%,比201010月至20113月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率22.1%,提高近三成。但检察机关提出书面量刑建议书的也仅有莲都、松阳、缙云检察机关,大部分检察机关仍未提出书面量刑建议。

图表四: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未切实转变,认识度重视度有待提高

量刑规范化改革实施以来,大部分法院、法官都投身于文件的学习。由于长期受到传统观念和审判方式的影响,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都比较偏重对违法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和把握,而对犯罪的量刑重视不够,凭借法官的经验采取“估算”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量刑,有的法官认为这样简单、省事、快捷、自由裁量权大,按照量刑规范化步骤操作繁琐、自由裁量权小、容易出差错,又影响办案效率。量刑规范化改革改变了传统的量刑思维和模式,对法官的法治理念、程序意识、庭审能力、说理能力、量刑方法等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判断能力、沟通能力等构成了很大的挑战。旧的量刑模式对量刑的影响还很大,观念的转变还需要时间。个别审判人员对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传统估算的量刑方法还未摒弃,仍然在根据过去犯罪情节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的大致范围并结合刑法量刑的具体规定进行估堆量刑,量刑先入为主的现象仍然存在。对此,有些法官对改革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或多或少存在抵触心理,影响了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推进。

(二)相关文件学习不够全面深入,操作中存在偏差

量刑规范化的相关文件在20109月公布后即于2010101开始试行,时间紧,内容多,教材于20113月才发到各位法官手里。专门性、系统性的培训工作开展不多。对有些法官来说,量刑规范化是新生事物,相关文件内容还不够了解,操作方法没有全面熟练掌握。量刑规范化文件中有许多专有名词不容易理解,如量刑起点、基准刑、修正的基准刑等概念尚未准确领会其含义,对从重从轻情节的幅度把握不够到位。在20113月遂昌会议上,通过对同一案例进行量刑解析,各法院对量刑的操作方法、基准刑的调节幅度、最终作出的宣告刑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别,反映出不同法官对量刑规范化的相关文件的内容理解不透彻、操作不熟练。在20116月对部分法院案件的检查情况看,个别案件还存在以下问题:1.对于从犯、未遂等先适用情节与其他后适用情节一并对基准刑进行调节;2.量刑起点未按省高院的实施细则的幅度确定;3.随意增加情节或遗漏量刑情节,将定罪情节作为量刑情节;4.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的确定存在随意性。

(三)与其他诉讼主体的协调沟通缺乏机制性保障

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开展需要公安、检察、律师的配合。公、检、法、司等机关配合不到位,会影响该项改革工作的开展。由于侦查和起诉阶段收集的证据未按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分别收集整理,因而给开庭分段审理带来困难,两个阶段内容混杂,相互干扰。由于检察机关目前尚未全面系统地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检察系统和律师系统尚未主动融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相关程序,未形成有效互动,有法院存唱独角戏的情况。在调研中发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的提得过轻、过细;有的量刑建议只提具体刑期,没有量刑幅度;有的对附加刑也提出建议。201010月至20115月,全市基层检察机关提量刑建议(包括口头建议)共244件,法院采纳共192件,未被采纳的52件案件主要系量刑建议提的过轻,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过轻未被采纳,不利于被告人服判息诉。对于没有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很少有被告人对自己的量刑提出建议,难以形成互动。

三、建议和对策

量刑规范化,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点举措。通过前段时间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我们刑事法官的量刑理念和方法有了明显的改进和提升,有力的促进了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量刑规范化改革是项长期的工作,全面、有序、稳妥地推动改革进程,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提高认识,实现观念转变

量刑规范化的改革是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的决定,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该项改革是大势所趋,顺势而为,已经起航,只能前进,不能逆转。目前已经不是讨论要不要搞的问题,而是如何去搞,怎样搞好的问题。传统审判模式已经根深蒂固,审判方式得心应手,改变起来是非常困难的。改革是对固有模式的转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让大家充分认识到量刑规范化对推进刑事审判改革、提高刑事审判水平的重大意义。同时,加大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从贯彻科学发展观、从讲政治的高度激发刑事法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及时克服畏难情绪,促使法官们积极主动的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去。作为刑事法官,要摒弃旧观念、老习惯,转变观念,坚定不移的走量刑规范化改革之路。

(二)加强学习,提高操作能力

量刑规范化文件有许多专有名词,要组织刑事审判庭法官认真学习两个意见,通过逐条逐句学习,对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等概念及其确定方法有个全面的了解,掌握了解正确的量刑步骤,并能根据量刑情节合理调节基准刑。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自201151日起,各法院要运用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软件进行规范化量刑。要掌握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软件的操作方法,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对量刑表格要附卷备查,表格要充分体现出量刑起点、基准刑的确定依据、量刑步骤、涉及的所有量刑情节及量刑幅度,从而使量刑思路清晰可见,量刑结果科学有据。同时,上级法院要加大培训力度,使各办案人员对文件内容了解的更全面、理解的更透彻,对文件精神把握的更准确。

(三)凝聚合力,实施部门联动

控与辩是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如果控辩双方不能就量刑事实展开有效的辩论,将严重阻碍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开展。为此,我们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单纯是法院一家的事情,更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通力协作。要努力提高这些机关对量刑规范化重大意义的认识,有效提高他们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就所涉及量刑规范化的业务水平。法院要多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得到有力支持,多与公、检、司部门沟通联系,取得共识,形成合力,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有序开展打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总结经验,推广改革成果

各法院要善于总结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多措并举推动改革的步伐,如:在省高院实施细则确定的刑期幅度内制定进一步细化措施,或尝试对十五种罪名以外的案件制定规范量刑方法,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做出有益的贡献。松阳法院研发的量刑规范化系统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对接程序软件能自动、及时、准确地从审判流程系统中提取案件及当事人信息自动导入到量刑规范化系统,减少输入环节引起的录入错误,减少重复输入的工作量,有效地提高了量刑规范化信息录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松阳法院该项成果值得我市各法院推广。

(五)量刑规范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注重查清两个事实,改革工作依法进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两个指导意见,对意见规定的十五种罪名案件严格按照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审理,将量刑事实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确保了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不走过场,确保依法进行,既要查清犯罪事实,又要查清量刑事实。根据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按照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最后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使量刑过程公开透明,量刑结果有理有据,让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让旁听人员清晰明了。

二是严格把握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出发,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全案行使自由裁量权,体现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那些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坚持依法从宽处理,加大向下量刑的调节幅度。特别是在审理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时,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产生,从深层次消弭社会矛盾,避免产生新矛盾,努力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使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理,做到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犯罪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暴力手段明显、犯罪情节恶劣的抢劫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流窜入室的盗窃案件、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又不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件以及具有黑社会性质背景的案件,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

三是结合实际,注重量刑结果的地区平衡。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量刑方法进行计算,所得出的量刑结果比传统的估算的量刑方法得出的量刑结果更科学、更准确,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幅度得到适当合理的限制,有效的减少了案情相同或者相似案件的量刑差异,较大程度的实现了量刑均衡。但是,由于传统模式的长期影响,同样或同类案件的量刑情节的上下幅度掌握不一,使一些案件的宣告刑掌握的不是很合理,存在较大的幅度差。因此,在进行量刑规范化量刑时,绝不能脱离审判实践,坚决防止刑期的大起大落情况的发生,参考以往的量刑幅度,合理的确定每个案件的基准刑,认真把握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防止出现相同或相近犯罪行为量刑畸轻畸重现象发生。

课题组:吴一鸣、胡志军、陈伟平、李秀勤(执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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