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务工人员婚姻状态初探
时间:2012-08-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外出务工人员婚姻状态初探

-----以庆元县法院、民政局、妇联三部门近三年调查数据为例

 

蒋玉凤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在涌动的人潮中有大量迫于生计而外出的务工者。这些外出务工者为城市的繁荣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相应地改善了自身经济条件。随着大量外出务工人员生活环境的改变,其价值观人生观发生了改变,导致外出务工者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引发一系列诸如外出务工子女的教育、空巢老人等等相关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若日积月累得不到合理规制,势必会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对庆元县人民法院、庆元县民政局、庆元县妇联三个部门涉及婚姻关系的数据进行了调研。分析产生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率畸高的原因,以期社会各界能来关注这一群体,寻求减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的对策。

一、    调查概况

(一)全国及庆元县近几年离婚数据分析

1、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数据统计分析

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共有451.6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意味着每天平均有12372个家庭解体。2009年有登记离婚数为404.7万对,2008年为256.1见图(一)。有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

图一:全国2008年至2011年第一季度民政部门离婚登记情况表及对比图

    笔者从庆元县民政局调查的数据显示,2009年的离婚率为12.04%2010年的离婚率为12.00%2011年上半年为14.62%。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庆元县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人数整体上呈稳中上升的趋势详见表(一)。以上是离婚双方能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合意,自行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统计对比数据。

年份(年)

2009

2010

20111-6

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数(对)

216

212

143

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数(对)

1794

1766

978

离婚数占登记数的比率即离婚率(%

12.04%

12.00%

14.62%

表一:庆元县民政部门20092011年上半年婚姻登记离婚案件数据表

2、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外出务工人员案件的统计分析

除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合意,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外,仍有很多人无法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笔者对庆元县人民法院2009年至2011年的离婚案件进行收集分析。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也在逐年上升,其中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的增长数量最为突出。以庆元县人民法院的民一庭为例,2009年全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为162件,其中涉及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以下简称涉“外”离婚案件)约占离婚案件总数的33.33%2010年全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为190件,其中涉“外”离婚案件约占同期离婚案件总数57.89%2011上半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为116件,其中涉“外”离婚案件约占同期离婚案件的50.00%。详见表(二)

年份(年)

2009

2010

2011.1-6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数(件)

162

190

116

涉及外出务工人员的离婚案件数(件)

54

110

58

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占总体离婚案件比例(%

33.33

57.89

50.00

表二 庆元法院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涉“外”离婚案件数量对比表

外出务工家庭的类型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一方长期留守在家,另一方外出务工;另一种为夫妻双方都外出一同务工。其中单方外出务工导致离婚的数量最多。近三年来,单方外出务工导致离婚案件数占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数平均达85.67%,这已经成为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类型。

从案件原告年龄层次来看,70年代出生的提出离婚的比例最高,以2010年为例,1970-1979年出生者提出离婚的占到了占到了52%,其次60年代出生的,占到21%,剩余的为其他年龄层次出生的人提起的离婚之诉。值得注意的是80年代甚至90年代出生的提出离婚的案件也为占到了10%

从起诉方性别的角度看,在涉及外出务工人员的离婚案件中,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此类案件中有90.35%的原告为女性,2010年为89.25%2011年上半年为90.25%,详见图二。

图二:庆元法院2009-2011上半年涉“外”案件起诉方性别比例对比图

从提起离婚的原因来看,主要有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难以忍受对方赌博、吸毒等恶习,家庭暴力,出现第三者,其他等几种原因。其中以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最多,其次为家庭暴力,且多数为男方向女方实施家庭暴力。

    3、妇联接受妇女同志求助信息汇总

妇联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至2011年庆元县妇联共接待婚姻家庭类案件105件,其中80年代出生的妇女投诉的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15.24%70年代的占42.86%60年代的占30.48%50年代的占11.43%。主要是反映家庭争吵、经济因素等其他问题引起的家庭纠纷和离婚纠纷。详见表(三)

从庆元县妇联提供的数据显示,家庭争吵是妇女选择离婚的主要原因。家庭争吵案件占总案件数的26.67%,配偶有外遇是妇女选择离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配偶有外遇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62%,婚外情、同居现象比较普遍,已成为破坏婚姻家庭稳定的“头号杀手”。离婚妇女财产权益是妇联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难点问题。涉及侵犯离婚妇女财产权益案件占总案件数的18.1%,绝大部分离婚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20091--201111月妇女同志求助庆元县妇联汇总表

序号

求助方

求助原因

总计

 

性别

年龄段(9080706050、)

第三者(件)

经济原因(件)

家庭争吵(件)

感情原因(件)

家庭原因(子女抚养、与长辈矛盾)(件)

其他(件)

1

80年代出生

2

4

1

0

2

7

16

2

70年代出生

4

8

15

6

2

10

45

3

60年代出生

2

6

9

2

0

13

32

4

50年代出生

0

1

3

0

2

6

12

总计

8

19

28

8

6

36

105

表三:20091--201111月妇女同志求助庆元县妇联情况调查表

(二)外出务工者离婚呈现如下特征

通过以上数据,结合本次调研不难看出,外出务工者离婚呈现如下特征: 

1、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的比例居于高位。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庆元县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外出务工者的离婚案件均在150-200件左右,平均占到全体离婚案件数的47.44%,且所占比例逐年增高。

2、女性在外出务工家庭中提出离婚的比例畸高。在调研的案件中,外出务工女性起诉离婚案件占到90%以上,这也是庆元县涉“外”案件最大的特性之一。一些女性常年在外打工,人生观价值观发生重大改变,无法再接受原来的婚姻生活而不愿归家,有的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出现婚外情,无法回头,只能选择离婚。      

3、夫妻共同财产不易查清,举证困难。在离婚时,外出务工人员一般都会为了自己将来的生活,利用对方不能掌握自己的真实收入这一点来隐匿财产,使对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存在“难调解”、“难审理”、“难执行”的特点。在结案方式上,调解难度大。涉“外”离婚案件的第一次调解结案率仅为24.3%。在庭审过程中缺席判决比例大,因外出务工人员流动性大,被告多消极应对诉讼,选择逃避,开庭之时也不来参加。还有一部分案件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在执行过程中,因夫或妻一方隐瞒财产、长期外出等原因导致执行不能。

二、浅析外出务工者离婚率高的原因

庆元县因地处浙西南山区,交通不便,经济欠发达。许多人为了改变现状,选择前往经济发达地区打工。长期的外出务工生活,导致夫妻之间沟通甚少。长时间缺少沟通导致部分夫妻在外出一段时间后,选择与在家中生活的夫或妻一方离婚。根据以上数据,笔者将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率高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在涉“外”案件中,单方外出务工是主要的类型。外出务工往往是迫于生活的压力,一方外出打工,夫妻开始长期分居生活。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很多外出者半年甚至1年的时间回家一次。夫妻双方的交流甚少。本次调研可看出70年代外出务工者离婚最多,一方面是由于这一已婚群体大,另一方面是这一群体生活压力大,上有老下有小。外出务工成了他们的无奈之举。他们当中外出一方与家中成员主要通过电话进行联系,这也使得双方无法感知对方存在的真实性。长此以往,双方共同语言减少,认知也各不相同,夫妻感情逐渐淡化。彼此缺乏信任,互相猜疑,出现问题不及时沟通,久而久之致使夫妻感情疏远而离婚。

(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婚姻家庭中,家庭暴力这一不和谐音从未消失过,在个别偏远的地方,受封建思想、文化差异的制约,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女方长期遭受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家庭暴力仍是导致离婚的重大原因。在翻阅法院的卷宗时,不难发现,有些妇女同志正是因为承受不了家庭暴力才选择离开家庭外出务工。随着妇女经济地位逐渐走向独立,对丈夫的依赖逐渐减小,一些饱受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寻求解脱,追求幸福生活。

(三)外出务工一方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发生转变。外出务工者离开家乡,来到外地打工,丰富多彩的生活环境使他们的生活条件、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之收入日渐增多,眼界开阔,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包括对婚姻、对家庭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无法再接受从前的生活模式,在经历长时间外出后,选择与家中留守的一方离婚。

   (四)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解体。第三者插足的现象在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特别是长期两地分居人员的家庭中尤为明显。一些已婚外出务工青年不能忍受寂寞,经不起外界的诱惑,以致“婚外情”趁虚而入。这种情况一旦发生,非常容易导致原有的婚姻家庭走向破裂。如大济村妻子王某和丈夫周某结婚三年多,和睦相处,并生育一对龙凤胎。幸福生活3年后,周某迫于生活压力于 20099月到江苏南京打工,因忍受不了寂寞,加之工作压力又大,在打工期间与同事发生恋情。王某知道后实在无法忍受丈夫的行为,故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

三、外出务工人员离婚增多的现象,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一是子女的教育问题。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后,子女往往无人照顾,他们将自己的孩子托付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看,特别是没有抚养孩子的另一方,离婚后,从来不探望自己的孩子,连孩子的生活费也不负担。由于隔代教育,对孩子的心理、性格及成长极易产生负面影响,有些孩子甚至逃学、打架、偷盗,使这些孩子形成不健全的人格。 

二是老人的赡养问题。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农村老人大多还是依靠子女赡养,在子女离婚的情况下,使得本该退养的农村老人不但没有人在身边照顾,还被迫继续承受着繁重的劳动,同时还要承担起抚育下一代的重任,这明显超出了他们的劳动能力,同时也影响了老人的生活质量。  

三是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外出务工的人员离婚后,单身男性增多,再婚的难度大。缺少家庭的温暖,影响了这些人的生活态度,一部分人意志消沉、生活颓废,他们酗酒、赌博甚至吸毒,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从而做出一些违法违纪的事情,影响了社会和谐和稳定。

四、减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的对策和建议

《婚姻法》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夫妻双方有选择在一起及不在一起的自由。虽然我们不能反对或拒绝这些外出务工者离婚,但我们可以通过综合治理,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宣传,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一)民政部门严把登记关,加强婚姻制度的管理。民政部门是我国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该部门承担着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困难家庭辅助等职责。适龄男女在选择走入结婚殿堂,走进的第一个门就是民政部门。笔者前往民政局时,发现由于每天前来登记的人数众多,工作人员无法在结婚登记时对每位登记者进行婚前教育指导。结婚登记更多的是一个书面审查的过程,这就难免让登记者感觉到结婚登记的随意性。导致其对婚姻不够重视和尊重。结婚不只是两个人的事情,婚姻的责任应在结婚登记时对登记双方加以说明。笔者认为,可在婚姻登记处,粘贴宣传画,发放法制宣传册等措施向登记者宣传《婚姻法》等与婚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婚姻登记的审查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社会和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二)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尽量修复夫妻感情裂缝。婚姻并非两个人的事情,涉及到子女,家长,甚至双方的家族。笔者发现在审判实践中,一个普通案件,可能会有众多亲属旁听。旁听人员往往看不惯对方的言行而发生冲突事件。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时,应更加慎重。首先,在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对任何一个有和好希望的家庭不轻易放弃,做好夫妻双方的开导教育工作,慎重对待,要真正弄清楚当事人离婚的真实目的和原因,有针对性地做说服教育工作,讲清作为父母在一个家庭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其家庭责任感。其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尽量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增强外出务工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最后,借鉴国内外各地法院的先进经验,妥善处理离婚案件。离婚案件的解决国内外有许多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如韩国实施“离婚熟虑制”,法院接到申请离婚后,不立即受理,而是给出一定时间要求夫妻重新考虑,有子女的家庭是3个月,无子女家庭是1个月。上海率先试点“离婚劝和”机制,北京出现“婚姻家庭咨询师”,开始婚姻家庭社会救疗的探索实践。笔者认为,在我县外出务工者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县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的采用上述先进经验。以妥善处理好离婚纠纷,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政府为企业创造发展条件,企业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减少外出务工人员。农村外出务工者离婚案件大部分发生在低收入家庭。工作、收入的不稳定,使得农村外出务工者的婚姻经受不起环境变化的冲击,一旦家庭遭遇比较大的困难,便会引起离婚。政府部门应千方百计加快发展本地经济,缩小与其他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减少外出务工人员。同时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如提供职工宿舍、为职工子女解决教育问题等等,留住劳动者,让其安心工作,共享城市发展成果。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公众树立积极向上的婚恋观。多数外出务工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生活比较单一,健康文化尤其比较匮乏。近年来,由于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中一些不良文化的传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开始影响某些人的婚恋观念。少数人头脑中形成了不健康的婚恋观念。为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文化建设,加强正面文化的宣传,加强对青年人婚恋观念的教育,倡导平等、关爱、和谐的婚恋观念,帮助农村人口树立健康的价值观、婚姻家庭观,避免因受不良婚姻观念影响而离婚的现象发生。 

(五)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调处婚姻纠纷。进一步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特别是农村基层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动向,熟悉民俗民情的优势,对外出打工人员的婚姻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五、结语 

外出务工人员的婚姻之路因为各种原因而变得异常坎坷,但是这并非他们能够选择的不幸。相信通过社会各界不断的努力,为外出务工者构建起一张关爱的大网,帮助其走出困境,平等、自信地享受和谐社会的温暖。

                                                                                                                                                                           作者单位:庆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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