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时间:2018-08-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进一步充实管理人队伍力量,提升管理人整体业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中级法院辖区管理人名册等事项的通知》,我院决定扩增辖区内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数量,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登记地及主要办公场所在丽水辖区,有固定办公场所,且执业或经营三年以上(201587以前开始执业或经营)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在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二)尚未被编入《浙江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三)律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律师5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5人以上,且拟组建的破产业务团队成员达8人以上;清算事务所有具备履职能力的专职执业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5人以上;(四)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得经申请编入《浙江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且执业时间不少于10年,5年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如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协助管理人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一)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执业证书;(三)因执行、经营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行业组织处罚或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五)缺乏担任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人应于20188 30日前向我院提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八份,中介机构申报材料包括:管理人入册申请书,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章程,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近三年业务和业绩材料,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经纪律处分情况的说明。个人申报材料包括: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在中介结构执业年限证明,所在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经纪律处分情况的说明。逾期提交或未按期补正的,本院将不纳入评审范围。

四、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中介机构中的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材料不得在不同社会中介机构重复申报、挂名申报。如弄虚作假,一律不纳入评审范围。

五、我院将根据执业经验、执业能力、专业素养、机构规模、执业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分,确定入选初审名册的机构。

六、初审名册将在丽水日报、本院微信公众号及丽水市律师协会、丽水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微信公众号上公示,公示期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我院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复核审查。异议成立的,将被异议机构从名单中予以删除。管理人名册确定后将在上述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司法解释外,由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褚心怡

联系电话:2531861

联系地址:丽水市人民路501

特此公告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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