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法院探索“执法+生态修复”办案模式
时间:2018-02-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松阳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出台《关于联合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补偿工作机制的若干建议(试行)》。主要内容:一是以标准树规范。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补偿以环境资源损失为依据,包括清除和处置污染的费用、环境修复费用、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修复方式包括清除污染物、恢复原状、复垦利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修复治理等。二是以协议明任务。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损害展开调查、鉴定评估,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与期限等,与修复义务人达成协议,商定无法在原地修复的,在指定基地内补植复绿;因所处季节不适宜补植的,缴纳相应的修复补植费,用于保证在下一补植季节内完成补植任务。三是以制度促落实。建立修复补偿联席会议制度,8家会签单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建立修复补偿联络员制度,各会签单位明确1名联络人员,负责会签单位案源信息、动态信息、档案信息等资源共享与日常管理。四是以监督保效果。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做好生态修复执行记录,建立修复执行档案,对修复过程及结果拍照留档,并注重该结果的运用,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的表现,酌情予以从宽处理。      (潘耶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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