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破产审判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新闻发布稿
时间:2017-05-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丽水市破产审判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新闻发布稿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栽标

2017523

新闻界的各位记者、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

感谢各位出席丽水市破产审判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此,我谨代表全市两级法院向与会的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市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200761,是新《企业破产法》施行之日,再过几天,我们就将迎来它实施十周年。十年前,新《企业破产法》在各种舆论的激辩中问世,今天,它已成为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在竞争中繁荣,促使企业在优胜劣汰中积极改革的刺激性因素。作为检验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杆,规范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法律制度,历经十年的实践和发展,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要把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牛鼻子,司法机关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为了进一步推动破产审判工作,适应依法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新形势,在总结我市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基础上,我院在此发布《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白皮书》和《五大典型案例》。下面,结合白皮书的内容,我就近年来我市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推进“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进行介绍,希望通过媒体记者的广泛宣传,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推动企业破产成为法治化、常态化的市场退出机制,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开一个重要通道。

一、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回望十年,丽水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发挥职能,服务地方经济的同时,以府院联动为抓手,在加强企业破产的配套保障、优化破产案件审理内外部环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通过努力,初步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主导、市场导向”的破产综合处置工作体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营造破产审判氛围。我市两级法院从转变观念入手,加强对破产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市中院党组已连续三年将破产审判工作列为全市法院重点推进工作。在强化宣传、提高认识、营造氛围的同时,市中院一方面加强调研指导,形成了关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起草并逐步出台了《破产案件审判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同时,推动院领导办案的示范作用,如遂昌、松阳等法院确定每位院领导组队办理破产案件,庆元、云和、缙云等法院的主要领导对影响大的破产案件亲自协调政策、指导和解决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推动作用。

二是稳妥审理破产案件,发挥破产审判的独特功能。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市两级法院破产案件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去年开始进入相对快速增长阶段,2016年至今年4月份共受理破产案件20件。破产案件的审理,有效化解了银行不良资产,盘活了企业存量资产,释放了土地资源,力促了一批“僵尸企业”退出市场,为实现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和“腾笼换鸟”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灵活运用破产程序,完善分类处置甄别机制。破产程序的价值,不仅是通过清算让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更重要是在于通过和解、重整程序,使其摆脱困境,重获新生。全市法院在破产审判中,坚持“少破产清算,多兼并重组”的工作思路,建立破产企业的分类甄别机制,合理适用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及时启动重整程序,尽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及时全面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确保有序退出市场。实践中,几个区域性重大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挽救了企业,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庆元法院办理的浙江昌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仅用时139天便成功审结,得到省高院和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莲都法院受理的丽水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三家关联汽车销售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系列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和管理人积极引进战略投资人,成功破解普通债权人的零受偿率问题,实现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打好法律政策组合拳,优化破产审判外部保障。2016年以来,我院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方面进行了有力推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了报告和建议。20171月,市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副市长和市中院院长担任副组长、中院分管副院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丽水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联席会议。在领导小组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有关工作分工落实方案的纪要》,确定了推动建立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破产经费保障机制、健全破产审判组织机构、完善企业破产审判税收政策、征信修复完善、加快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协调等十二个方面的政策。

五是建立破产费用保障机制,解决无产可破难题。20171月,我院通过府院联席会议,向市政府争取到每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破产保障经费,由市财政拨付,用于支付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和破产费用,我院同时出台《企业破产管理人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各基层法院也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争取,获得财政支持,相继建立了该项保障机制,目前有龙泉、云和等四家基层法院建立10100万元的破产专项基金,其他基层法院正在积极争取保障经费的落实。

六是管理人团队初具规模,忠实执行破产管理事务。

破产管理人是经人民法院选定辅助处理破产案件的临时机构,属于特殊程序主体。其工作是在债权人会议监督下依法履职,强调独立性和专业性。目前,我市有15家单位和3名个人入围市级管理人。至今,有11家律师事务和2家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过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42件,涉及债权人数约3200人,债权总金额35.71亿元。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破产管理事务,较好的完成了破产财产的保管、调查、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事务。

十年的破产审判工作,甘苦与共。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这项工作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如破产审判氛围不够浓厚,企业破产尚未被社会各界广泛接受;破产审判债务人财产处置、配套政策协调难;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发展不平衡、履职能力有待加强等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提高。

二、强化破产审判,推进“僵尸企业”司法处置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产能过剩,加快“僵尸企业”处置,促进产业优化重组。破产程序作为化解产能过剩、鼓励创业创新、宽容企业失败的有效法律机制,正契合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的需要,是出清“僵尸企业”的重要通道。下一步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理念先行,提高破产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社会公众对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不全面、不科学的问题。总体上,还未形成宽容失败企业的社会共识。很多资不抵债的企业主正是不了解可以走申请破产清算的保护路径,不了解可以通过破产重整、和解让企业重生,才会首选“跑路”;也有些人担心企业“假破产、真逃债”,担心债权人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如何扭转这些错误的认识,我们认为首先要更新理念,认识到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自由竞争,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进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企业破产便是实现优胜劣汰的重要渠道;认识到企业破产法不仅是一部清算法,更重要的是,它是具有重整、和解内容的困境企业救助法。破产清算中,企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可以东山再起,再谋新篇;破产重整、和解,则是企业在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依法对债权债务重新作出安排,通过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等市场化方式重新配置资源,使企业重获生机,重返市场舞台。

(二)干在实处,加大对“僵尸企业”处置的力度

我市结合实际,对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是:连续1年以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未缴增值税;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处于半停产且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的;陷入两链风险导致资不抵债且解套无望、长期停产且复产无望、已有投资但投资无望。可以想象,如果一个地方总是不断地给僵尸企业补贴,这个地方的经济早晚也会变成僵尸经济。因此,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促进“僵尸企业”出清,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今年,全市要完成30家“僵尸企业”的处置任务,全市法院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继续加强破产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的探索和实践,为我市经济稳定增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畅通路径,完善执行与破产的程序对接机制

“执转破”是发挥破产程序概括清偿的独特功能,统筹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手段。由于僵尸企业往往债台高筑,执行案件多,“僵而不死”的状态又导致执行案件陷入僵局,成为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而破产程序是消化执行积案、缓解执行难的重要途径,它能很好地解决僵尸企业的执行难问题,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作出重要贡献。为此,我们将根据省高院出台的《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纪要》,强化执行与破产审判协同配合,按照依法、有序、高效原则,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移送原则,积极稳妥适用执行转入破产程序。

(四)管培并重,提升管理人执行事务能力

随着破产工作的深入推进,破产案件将大幅增加,对管理人的需求也与日俱增。管理人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推进。目前我市尚无省级破产管理人,存在总体规模偏小、法律财经复合能力不强、破产执业经验不足等问题。这些现状与我市企业破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不相匹配,与债权人期待有较大差距。为此,我院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强化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培训拓宽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知识和管理技巧,提高管理人的履职能力。二是开展以竞争方式选拨破产管理人工作。在原有摇号方式基础上,逐步开展以竞争方式选拨管理人。通过择优机制形成“能者上、劣者汰”良性竞争格局。三是开展规范管理人履职工作。制定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细化管理人考核机制,理顺管理人与法院的工作关系,科学评价管理人工作业绩。

各位记者,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虽然已破僵局,但任重道远。只要我们上下齐心、内外联动,一定能够打造高效、规范、有为的丽水破产审判新形象,一定能够为丽水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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