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绿色生态发展新闻发布稿(2014.9.3)
时间:2014-09-0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司法保障绿色生态  助力地方经济发展

——丽水法院司法保障绿色生态发展新闻发布稿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栽标

201493日)

各位媒体记者:

上午好!开展“五水共治”,“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建设美丽幸福新丽水”是市委围绕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倒逼转型升级、保障改善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生态丽水”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全市法院服务中心工作的重要内容。下面,我从司法保障绿色生态发展的角度出发,向大家通报三方面内容。

一、丽水法院审理涉绿色生态发展案件情况

涉绿色生态发展的案件主要指因环境资源权益发生纠纷或相关部门为保护绿色生态环境、打击违法行为而引发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等案件。我市案件数量较多的是刑事案件,主要类型有涉污染环境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采矿罪,盗(滥)伐林木罪,食品卫生、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其次为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诉讼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纠纷主要因环保、水利或农林等部门对污染环境或破坏农、林、水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而引发的诉讼或执行案件;民事案件主要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目前数量较少。2013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绿色生态发展案件114件,其中包括刑事诉讼案件97件,民事诉讼案件4件,行政诉讼案件1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2件。我市涉绿色生态发展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刑事案件比重较高,民事行政案件较少。刑事诉讼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5.09%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仅占全部案件的14.01%。说明我市刑事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有力,但社会公众环保意识还不够强,对环保公益诉讼较为陌生等,导致民事行政案件较少。

(二)资源类案件为主,其他类型案件散见。由于我市地处山区,自然资源丰富,导致非法攫取林木、野生动植物、林地、农用地等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犯罪频发,仅盗(滥)伐林木罪就有54件,占到总数的47.37%,另外以非法手段获取野生动植物或加工运输出售的19件,占16.67%。相比,涉环境污染的案件较少,仅6件,占到5.26%,这与我市重视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以及地方的经济发展思路密切相关。反应到纠纷主体上,多为农民及环保知识欠缺的群体,这与其他地方该类案件大多以企业主或个体业主为主体不同。

(三)水体成为污染环境案件的重要犯罪对象。污染环境案件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业,基本的违法形式是未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向网管或采用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严重超标的铅、汞、镉、铬、铜、镍、锌等重金属或氰化物的废水,导致严重污染环境。当然,养殖业的污染引发的案件也占了一定比例,该类案件的主要污染对象也是水源。

二、丽水法院司法保障绿色生态发展工作的主要做法及展望

(一)立足审判,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一是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市法院加大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如“感光材料废品案”、“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案”等案件的及时审结,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二规范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探索环保公益诉讼审理模式加大对环境污染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追究力度,明确赔偿的范围、依据、标准;对各类环境污染案件,确定相对固定合议庭或审判人员办理,并结合“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选任一批具有环保专业知识和业务经历的人员担任陪审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明确并支持适格主体作为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依法起诉,积极探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三是监督与支持并重,依法推进环保行政执法全市法院依法支持环保等行政部门合法正确的行政行为,为环保等行政部门加强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同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依法不履行查处、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予以监督。

(二)构建环保非诉执行联动机制,缓解执行难。环保非诉案件的执行旨在消除污染、惩治违法行为,但该类执行案件的特点是技术要求高、行为易反复、持续时间长,故仅靠法院一家难以完成。目前两级法院正积极推动建立法院监督协调,环保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公安、水利、电力、工商等相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执行联动机制。庆元法院在全市率先实现了环保非诉案件的裁执分离,并与各行政部门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协作格局。如该院执行的养殖场废水排放一案,法院在环保、农业、畜牧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协助下,全面清空该养殖场内的生猪,保护了周围的饮用水源、农田及河水。

(三)制定操作规则,依法保障“五水共治”。丽水中院印发《关于为全市“五水共治”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给全市法院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龙泉、云和、遂昌、景宁法院也先后出台相关意见,为绿色生态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建立基层法院涉绿色生态发展案件报送制度,向环保、国土、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在诚信评价、资格准入、资金信贷等方面对破坏生态、治水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限制,努力形成治水合力、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青田法院设立联络室,与县“五水共治”办公室共同建立依法治水司法保障机制,为“五水共治”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提供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两级法院利用官方微博、门户网站和宣传栏等“自创”宣传阵地,宣传绿色生态理念,通过制作《法律知识宣传手册》、典型案例等,加强公众环保意识。丽水中院部署开展百名法官进社区活动,深入基层,走家串户开展宣传,协助解决“五水共治”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涉法问题莲都法院已编印《“五水共治“法律知识宣传手册》1000份,面向乡镇(街道)、村、企业发放。龙泉法院积极协同凤阳山管理处、林业局、公安局,对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毗邻乡镇50余名狩猎队员进行教育培训,深入开展预防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法制宣传活动。

下一步我们将在依法履行审判、执行职能基础上,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做好司法预判及司法建议工作,并大力推进环保案件执行协作机制建设,争取早日突破环保案件执行难问题。

三、对社会公众的几点建议

结合生态丽水建设实际及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最后,我们还想对社会公众提出三方面的建议:一是增强守法意识,避免违法犯罪。许多案例表明,违法犯罪行为人根本没有意识自己去打一只鸟、砍几颗树是违法的,最终导致锒铛入狱,而最根本的是法制观念的缺乏所致。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自觉学习法律知识, 知道什么行为是违法 ,什么行为受法律的保护,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确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二是全民参与、企业为主,共同保护绿水青山。绿色生态发展是全民参与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全社会的各个层面予以推动,通过广泛宣传、大力倡导,构建绿色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同时,作为“法人公民”的企业,其决策和行为会对社会及自然环境产生重大或不可逆转的影响,因此,更应该义不容辞,肩负起推动绿色生态发展的责任,回报社会。三是认识并运用好环保公益诉讼。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环境保护相关诉讼。目前我市尚没有此类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是与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一种制度,大家都可以利用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法律武器,保障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权益,寻求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利益的和谐统一。

以上是我今天发布的主要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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