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作业右手被机器碾压 公司被判担主责
时间:2015-06-1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2012310日,刘欣被应聘到某汽车空调公司从事仪表车床工作,工资按件计算。201245日下午,刘欣在未事前请示的情况下,擅自对机器进行清洁。清洁过程中,不料机器突然启动,刘欣的右手被机器夹住。她立刻用左手切断电源,此时右手已被机器碾压变形,鲜血淋漓。刘欣先后在龙泉市人民医院和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治疗。空调公司支付了其部分医疗费及生活费10万余元后拒绝再行自付。

出院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刘欣右手多处骨折缺损,造成七级伤残。事发后,刘欣先后向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但均以刘欣受伤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故刘欣将该空调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余经济损失18万余元。

庭审中,公司答辩称,原告刘欣在未关闭电源情况下违反规则操作机台,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而企业在其受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企业不应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欣与家人采取过激方式主张权利,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双方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当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处于对原告提供劳务的行为进行控制、支配的地位,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被告虽安排有专人进行机器的维修检测,但其未能对原告所操作的机器及时进行维修,放任原告自行对机器自行进行清洁。原告作为提供劳务方,明知被告厂里安排有专门的机器维修人员,虽然其表示维修工人怠于行使职责,但其不向被告反映安全问题而自行对机器进行清洁,最终导致本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告、被告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情节及在雇佣合同关系中双方所处地位,依法判定原告承担25%责任,被告承担75%责任。(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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