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院受案范围: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 以下的一般财产案件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离婚案件。 (2)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及其他商事案件。 (3)跨县(市、区)的土地、山林、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案件。 (4)全市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及应由省高院管辖的案件除外)。 2、原告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起诉应递交下列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形式要求: 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5、原告书写起诉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6、被告进行答辩的期限为: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抓住关键进行答复和辩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7、举证时限的规定: 当事人应在收到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8、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是: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证据; (3)申请回避;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 (6)提起反诉; (7)请求调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提起上诉; (11)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是: ( 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9、法院审理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程序为: (1)法院应当在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及举证须知; (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4)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5)开庭审理分开庭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等四个阶段进行; (6)判决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0、法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申请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11、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l)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12、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期限为: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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