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时间:2015-03-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

每件300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400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80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900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100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50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30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交纳400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每件交纳1000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每件交纳1000

其他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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