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立案须知
时间:2015-12-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一、一审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一)本院根据法律规定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不服本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二、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原告需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法》相关法条规定: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三)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因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具体事项详见举证通知书)。

三、诉讼代理

(一)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二)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委托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应当出具所函。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提交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当事人可以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人员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提交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

(五)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提交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由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

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六)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前条规定的材料。

四、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一)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证据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二)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本院提交一份外,还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三)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四)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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