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业务指导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12-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业务指导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与市中院研究室联系。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229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业务指导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院业务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全市法院案件办理质量和公正司法能力水平,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加强和规范业务指导工作意见。

一、以提升指导效果为目的,坚持四项指导原则

司法实践中业务指导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以提高指导效果。

1.合法性原则。中院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必须依法进行,指导的范围、形式、内容和程序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全市两级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中院进行业务指导不得影响基层法院依法独立办案。

2.针对性原则。中院业务指导应根据基层法院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指导内容和指导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充分发挥指导成效。

3.统一性原则。中院针对基层法院同一审判领域、同一时期、同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不得矛盾,避免指导的随意性。

4.及时性原则。中院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要根据个案审理工作和审判实践需要,及时作出答复或出台相应指导意见。

二、以满足基层需求为宗旨,拓展业务指导范围和内容

中院业务指导涉及审执工作方方面面,指导内容和范围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既满足基层法院的实际需求,又不影响一审审判职能发挥。

5.明确业务指导范围。根据基层法院对中院业务指导的实际需求,本《意见》所指的业务指导包含具有被动指导性的案件请示、中院各业务部门正式的主动指导以及业务交流探讨中的非正式指导等方面。

6.拓展业务指导内容。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原则上不属于中院业务指导范围,但因在新类型、疑难、复杂或重大案件中,对证据采纳与否、证据规则的运用、事实如何认定等确有争议的,基层法院确有需要的,可提请中院对事实认定的方法进行指导。

三、以完善工作思路为切点,规范业务指导方式

业务指导方式是有效开展业务指导工作的重要保障,中院业务指导应围绕最高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形成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指导方式体系。

7.中院业务指导主要适用方式。中院通过请示答复、案件审理内部函、召开审执工作例会、编发会议纪要或审判问答、梳理和解答疑难问题、个案指导、典型案例指导、组织培训等形式对基层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基层法院对不宜公开的指导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8. 明确非正式业务指导的效力。通过口头汇报、电话咨询、电子邮件或法务通联系等方式进行的非正式业务指导,视为业务交流和探讨,不作为处理个案的依据。

9.落实请示答复、案件办理指导。通过书面请示、案件发改方式进行业务指导的程序和要求按照中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10.完善工作例会指导。对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而法律、司法解释等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上级法院亦尚未发布指导案例或参考案例的法律理解、适用问题,定期召开条线工作例会,同时注重会后成果转化,对能形成统一观点的以编发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明确,在辖区法院统一认识,规范裁判尺度。

11.善用提级管辖指导。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中院认为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12. 健全业务培训指导。由中院牵头组织,整合全市法院资源,采取全市两级10家法院轮值的方式开展全市法官业务培训,培训要根据不同对象的需要安排不同的内容,同时注重加强师资力量、拓展交流渠道。

四、以建立工作机制为保障,创新业务指导举措

业务指导作为中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各业务部门应在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拓宽业务指导的渠道和平台,主动加强与基层法官的沟通,同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创新工作举措。

13.注重优秀典型引导。每年组织开展全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听证)、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中院研究室每年初作出评选活动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对评选出的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听证)、优秀案例进行表彰并编辑成册、组织学习、推荐上报或在内网上公布,以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14.提升庭审应对能力。对庭审(听证)驾驭、节奏把握、争点归纳、突发事件应对等基层法官急需加强的庭审能力方面的内容,可通过观摩庭审、集中培训讲授等方式进行详细指导,各业务部门每年至少分别或联合组织一次,以提高审判人员的庭审应对能力。

15.坚持落实现场指导。中院各业务部门应组织法官不定期到基层法院或法庭进行走访,了解基层审执工作动态和实际需求,主动帮助解决审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6.畅通业务指导渠道。在全市法院挑选业务精通的资深法官成立业务指导专家库,中院各业务部门应固定一名业务指导联络员,负责对业务指导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搜集整理,并提交各条线的指导专家研究讨论。基层法官对案件相关问题需通过口头、电话、邮箱或法务通咨询的,可直接联系各部门业务指导联络员,由其负责具体工作。

17. 开设网上指导平台。在内网开设业务指导专栏,分为疑难问题解答、业务文件查询两大版块,全市法院法官可通过平台查询相关审执资料或文件,对疑难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中院应定期搜集和完善相应的业务文件,并上传至专栏,同时提取专栏中普遍性、典型性、新颖性的问题分流至相关业务庭,业务庭可组织专家库相关人员进行研讨,形成统一意见后在业务指导专栏上公布,或确立调研课题,形成规范性指导文件。中院各业务部门对一定时期内同一类型案件系列问题的答复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和上传,供审理类似案件、处理类似问题参考。

18.发挥推荐学习职能。中院审管处应定期推荐优秀庭审,供基层法院自行在内网观摩学习。中院研究室应根据基层法官实际需求,就审判实务或理论书籍定期列出推荐书单,指导审执人员科学合理用书。

19.及时传达业务资料。中院各业务部门对上级法院下发的各类批复、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及时传达基层法院,必要时集中组织学习。

20.增强网络资源效用。中院要定期对内网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内网综合搜索功能,更新资料库内容,为全市法官查询各类法律法规、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阅案例、调研成果等资料提供便利。

21.加强考核促进落实。组织基层法院对中院各业务部门业务指导工作满意度进行测评,中院将各业务部门落实本意见要求和指导实效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全院性业务指导活动组织、工作开展情况掌握、统筹协调、经验总结、检查落实等工作由研究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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