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成棕: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朱海平与被上诉人吴庆耀、原审被告陈成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民终2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