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元: 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缙云县联兴五金机电经营部、黄中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民终29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2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黄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被上诉人缙云县联兴五金机电经营部材料款62907元;三、驳回被上诉人缙云县联兴五金机电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73元,由被上诉人黄中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73元,由上诉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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