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11民终837号上诉人潘海萍、上诉人朱剑因与被上诉人毛贤林,原审被告吴青华,原审第三人浙江宝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王必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时间:2020-09-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王必良:

上诉人潘海萍、上诉人朱剑因与被上诉人毛贤林,原审被告吴青华,原审第三人浙江宝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王必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民终83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年九月二十八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20)浙11民终788号上诉人赖家宏、周丽思芳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廖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上一篇:(2020)浙11民终1073号上诉人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林英、原审被告胡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院地图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