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必良:
上诉人潘海萍、上诉人朱剑因与被上诉人毛贤林,原审被告吴青华,原审第三人浙江宝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王必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民终83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