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11 民终574 号上诉人云和县崇头镇下垟行政村第九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九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兰瑞培、兰瑞兴、蓝瑞成、云和县崇头镇下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下垟村合作社)、第三人蓝陈田、蓝冬香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
时间:2020-10-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蓝陈田、蓝冬香 :

  上诉人云和县崇头镇下 垟 行政村第九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 九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兰瑞培、兰瑞兴、蓝瑞成、云和县崇头镇下 垟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下 垟 村合作社)、第三人蓝 陈田、蓝冬香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 现 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 (2020)浙11民终574号 民事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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