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公益诉讼起诉人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陈华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陈华对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馒头的行为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2000 元(款项缴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专用账户);二、本案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陈华负担。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三十日。公告期间届满前,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公告期满后,本院将对调解协议是否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进行审查并将出具调解书。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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