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1民初55号原告陈文新与被告安阳市贞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贞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市贞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9-05-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安阳市贞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贞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市贞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对原告陈文新与被告安阳市贞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贞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市贞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 )浙 11 民初 55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安阳市贞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陈文新后期借款本金 54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从 2013 年 10 月 18 日起按年利率 20% 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但前述利息加上原结欠利息 1900 万元之和,不得超过借款本金 2300 万元从 2011 年 5 月 28 日起、借款本金 500 万元从 2011 年 6 月 8 日起、借款本金 400 万元从 2011 年 7 月 4 日起、借款本金 300 万元从 2011 年 8 月 8 日起按年利率 24% 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二、被告安阳市贞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陈文新借款本金 200.7667 万元;三、驳回原告陈文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73738 元,由原告陈文新负担 13738 元,被告安阳市贞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60000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19)浙11民终414号上诉人浙江浙南竹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金岩、庆元县成竹竹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上一篇:(2019)浙11民终317号上诉人朱维林与被上诉人包霞、包真平、王家宝、李庆和、吕虹棉、胡秀红、吴振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来院地图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