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加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四种与被上诉人施加平、孙斌伟、丽水市鼎和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 2019 )浙 11 民终 345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