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达:
本院受理 上诉人曾保根与被上诉人吴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 11 民终 151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7 )浙 1181 民初 163 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