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1民终1515号上诉人曾保根与被上诉人吴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时间:2018-12-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吴达:

  本院受理 上诉人曾保根与被上诉人吴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 11 民终 151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7 )浙 1181 民初 163 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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