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美林、陈旭明:
本院对上诉人李雪芬与被上诉人陈沣钲,原审第三人叶美林、陈旭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 )浙 11 民终 89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一八年九月十二日